「预设医疗指示」通常是指以书面作出的陈述,以便订立人 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在陈述中指明自己一旦无 能力作决定时所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者可以拒绝一项或多项维持生命治疗。待预设医疗指示全面电子化后,市民便可订立、储存、撤销和检索电子指示。
年满十八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订立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清晰阐述当其到达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只要符合指示中订明的先决条件,医护人员便会遵从病人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相关的维持生命治疗(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
香港政府已就《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并将于 2026 年 5 月正式生效。立法后预设医疗指示具法定地位,其订立方式、撤销方法、适用范围、定义、都在法例内订明,任何人明知而妨碍预设医疗指示内的指示的执行将有机会负上刑事责任。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
为让施救者在没有医护人员在场即时作医疗判断时(如在医院以外环境)执行预设医疗指示内的指令,医生可向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预设医疗指示订立人,按预设指示签发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指明在适用的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向该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术。
至于不能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诊者和亲属一致认为进行心肺复苏术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非按预设指示签发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而责任人(如家属)须表示同意并副签命令。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发,并须采用纸本订明表格以方便识别和核实,否则属无效。
维持生命治疗( LST )对患者和家属而言皆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晚期癌症患者。例如,接受心肺复苏术( CPR )的晚期癌症患者发生肋骨或胸骨骨折和疼痛的风险比一般人高。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和照顾者对生命及维生治疗的看法也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大家及早处理矛盾和冲突,通过坦诚的沟通和协商确认患者的意愿,就能避免医护人员和家属在患者生死徘徊之际仍要因抉择而发生冲突和矛盾,也能让患者安然离世。
标准表格提供三种指明先决条件,供订立者在见证医生的建议下自由选择。一旦病人陷于指示中述明的指明先决条件,且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预设医疗指示便属适用。


「预设医疗指示」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则,即使已订立预设指示,只要订立者仍然精神健全,便仍可以随时将其更改或撤销。一旦订立者作出新的、有效的预设指示,它便会取代旧有的指示。无论是更改或撤销指示,订立者皆应确保医生和家人得悉有关安排。
预设医疗指示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订立者应妥善保存并让家人知道其意愿及存放位置,确保医护人员能找到它,在危急时才能确保医护人员/ 施救者能遵从订立者的意愿。为方便病人携带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医管局将准备一个文件袋,印有明显标示载有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并授权消防员、救护人员和其他人士搜寻袋内命令。订立者应将这份文件摆放于最当眼位置,方便家人或者紧急救护人员辨识及拿取。
预设医疗指示的标准表格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订明表格及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