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
什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重要性
制定「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的時機
制定「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的注意事項
更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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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預設醫療指示」即患者向家屬及醫護人員表達其治療選擇上的偏好,有助於避免對醫療護理的混淆和分歧。 

年滿十八歲、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患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清晰闡述當其到達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希望在何種特定情況下拒絕哪些維生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

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具法律作用。

「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重要性

生命維持治療 (LST) 對患者和家屬而言皆非常痛苦,尤其是對於晚期癌症患者。例如,接受心肺復蘇術 (CPR )的晚期癌症患者發生肋骨或胸骨骨折和疼痛的風險比一般人高。在此情況下,患者、家屬和照顧者對生命及維生治療的看法都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大家及早處理矛盾和衝突,通過坦誠的溝通和協商確認患者的意願,就能避免醫護人員和家屬在患者生死徘徊之際仍要因抉擇而發生衝突和矛盾,也能讓患者安然離世。

制定「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的時機

  • 病情達到末期
    • 指患者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且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
    • 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緩死亡的來臨。 
  • 患者長期處於植物人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患者患有其他晚期且不可逆轉的疾病
    • 這類疾病不劃入第一或第二類的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疾病的行列。患者病情已屆晚期、存活期亦短,例如(1)晚期腎衰竭患者及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因其或需以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而不劃入第一類;以及(2)不劃入第二類的不可逆轉主要腦功能喪失,及身體機能極差的患者。

制定「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的注意事項

  • 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的表達方式,但醫院管理局對此有特定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供醫管局及患者使用:https://www.ha.org.hk/haho/ho/psrm/ADformChi.pdf 
  • 如果患者或家屬希望確立適用於其他狀況的「預設醫療指示」、更改或使用其他表格、 或以其他形式表達意願,應先與醫護人員商討。 
  • 需由患者和兩名見證人簽署 
  • 患者年滿十八歲,且精神上有自決能力 。
  • 兩名見證人中的一位需為香港註冊醫生,而兩名見證人均不得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者的遺產中獲取任何權益。
  • 正本由患者和家屬小心保管,送院時應把正本交給醫護人員,並在適用情況下執行內容。
  • 可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和狀況更改或取消預設醫療指示

更改或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即使已訂立預設指示,只要患者仍然精神健全,便仍可以隨時將其更改或撤銷。一旦患者作出新的、有效的預設指示,它便會取代舊有的指示。無論是更改或撤銷指示,患者皆應確保醫生和家人得悉有關安排。 

  • 為避免疑惑, 撤銷預設指示應以書面方式制定,並採用政府建議的表格範本(按這裡下載)。 
  • 如以書面方式撤銷預設指示,文件應由一名年滿18 歲、並於患者的遺產中沒有獲取任何權益的獨立見證人見證。 
  • 如以口頭方式撤銷預設指示,則應在一名醫生、律師或其他年滿18 歲並於患者的遺產中沒有獲取任何權益的獨立人士面前撤銷。適當時,見證人應採用政府建議的表格範本(按這裡下載),為口頭撤銷預設指示作出書面記錄。 
  • 原本的預設指示被撤銷後,可以以前文所述的方法,訂立新的指示。 

請注意,即使患者沒有正式撤銷指示,若患者日後的行為狀態令醫護人員有實質理由懷疑患者已經改變主意,醫護人員便有可能撤銷原有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