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是指以書面作出的陳述,以便訂立者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在陳述中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者可以拒絕一項或多項維持生命治療。待預設醫療指示全面電子化後,市民便可訂立、儲存、撤銷和檢索電子指示。
年滿十八歲、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訂立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清晰闡述當其到達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
香港政府已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並將於 2026 年 5 月正式生效。立法後預設醫療指示具法定地位,其訂立方式、撤銷方法、適用範圍、定義、都在法例內訂明,任何人明知而妨礙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示的執行將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為讓施救者在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即時作醫療判斷時(如在醫院以外環境),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令,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者,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任何人均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
至於不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者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而責任人(如家屬)須表示同意並副簽命令。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發,並須採用紙本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和核實,否則屬無效。
維持生命治療 (LST) 對患者和家屬而言皆非常痛苦,尤其是對於晚期癌症患者。例如,接受心肺復甦術 (CPR )的晚期癌症患者發生肋骨或胸骨骨折和疼痛的風險比一般人高。在此情況下,患者、家屬和照顧者對生命及維生治療的看法都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大家及早處理矛盾和衝突,通過坦誠的溝通和協商確認患者的意願,就能避免醫護人員和家屬在患者生死徘徊之際仍要因抉擇而發生衝突和矛盾,也能讓患者安然離世。
標準表格提供三種指明先決條件,供訂立者在見證醫生的建議下自由選擇。一旦病人陷於指示中述明的指明先決條件,且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預設醫療指示便屬適用。


「預設醫療指示」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即使已訂立預設指示,只要訂立者仍然精神健全,便仍可以隨時將其更改或撤銷。一旦訂立者作出新的、有效的預設指示,它便會取代舊有的指示。無論是更改或撤銷指示,訂立者皆應確保醫生和家人得悉有關安排。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訂立者應妥善保存並讓家人知道其意願及存放位置,確保醫護人員能找到它,在危急時才能確保醫護人員/ 施救者能遵從訂立者的意願。為方便病人攜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醫管局將準備一個文件袋,印有明顯標示載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授權消防員、救護人員和其他人士搜尋袋內命令。訂立者應將這份文件擺放於最當眼位置,方便家人或者緊急救護人員辨識及拿取。
預設醫療指示的標準表格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訂明表格及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