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禮和埋葬安排

葬禮和埋葬安排
死亡登記
葬禮安排
土葬
火葬
撿拾骨殖 –「執骨」
骨殖處理方式
骨灰處理
A. 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
B. 在食環署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C.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D. 政府墳場的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E. 安放在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
F. 申請骨灰暫存服務
網上追思
參考
分享

死亡登記

若親友不幸去世,不論是否自然死亡,親屬的首要義務是為其辦理死亡登記,即擔任申報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所有自然死亡個案必需在24小時內 (不包括行程所需時間、入夜後至黎明前的一段時間及《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所界定的公眾假期) 辦理登記。

大部分情況下,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申報人需攜同該證明書到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非自然死亡的死者親屬無需親身辦理登記。所有非自然死亡個案(例如中毒或暴力)均會報告予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可進行驗屍或研訊,以裁定死亡原因。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死亡登記官會獲通知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於登記後以書面通知死者親屬。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而須緊急埋葬遺體

如因宗教或其他理由需緊急搬移或埋葬遺體,且需於聯合辦事處或生死登記總處的辦公時間前處理,申請人可向就近警署申請簽發以下文件,以進行緊急埋葬:

  • 「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 表格 8] 。

葬禮安排

殯葬

  • 死者離世後,家屬將需為其處理身後事;這也是為死者盡一份心意、向他們表達懷念和敬意的方式。香港的殮葬形式有土葬、火葬,及近年新興的綠色殯葬等,包括花園葬和海葬。

 

安排喪禮

  • 持牌殮葬商的職員一般可協助死者家屬辦理火葬或土葬事宜,例如: 
    • 領取「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2](俗稱「行街紙」)
    • 領取「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 
    • 領取「火葬許可證」[表格 3](俗稱「火葬紙」);
    • 預訂火化時段或土葬地點
    • 租用殯儀館禮堂及殮房設施
  • 死者家屬可以選擇於長生店、殯儀館或宗教場地舉辦喪禮,並可委託持牌殮葬商,考慮以「院出」 服務在醫院進行送別儀式。

A. 持牌殮葬商(長生店)

  • 持牌殮葬商不設殮房和禮堂等設施。其主要服務包括運送遺體、安排喪禮儀式及租用殯儀館等。
  • 全港現有120多間持牌殮葬商,大多位於紅磡、油麻地及上環一帶。持牌殮葬商的詳細名單及地址可參閱食物環境衛生署網頁:http://www.fehd.gov.hk/tc_chi/cc/lu.pdf

 B. 殯儀館

全港現有7間持牌殯儀館,均設有禮堂和存放及處理遺體的殮房。

有關持牌殯儀館的資料,請參閱社區資源內的食物環境衛生署持牌殯儀館。

C. 醫院出殯

  • 若親友希望喪儀從簡,則可委託持牌殮葬商以「院出」的方式辦理喪事,即由醫院直接出殯,而不往殯儀館設靈。
  • 親友在小型靈堂或告別室舉行簡單的送別儀式後,可把遺體直接送往火葬場或墳場進行火葬或土葬。
  • 大部份醫院均可提供「院出」服務,但一般只適用於在該醫院去世的病人。

詳情請參閱社區資源內的提供「院出」服務的醫院。

D. 棺木和陪葬品

  • 中式棺木適合土葬,紙造的環保棺木適合火葬,而西式棺木則適用於火葬和土葬。
    • 政府為防止空氣污染,對火化爐排放的廢氣有嚴格管制。不合適的棺木及/或內置的物品會影響火化爐的運作,並可能污染空氣。為避免污染環境,死者家屬選用棺木時應避免使用大於高度710毫米(28吋)/闊度760毫米(30吋)/長度1980毫米(78吋)的棺木。
    • 棺木表面不宜鑲有金屬飾物或塑膠物料(如:聚氯乙烯,即PVC)製造的配件,棺木內亦不宜擺放用金屬或塑膠物料製造的物品或貴重陪葬品。
    • 棺木進入火化爐前,必需移除表面所有金屬或塑膠飾物。

  • 環保棺木
    • 製造一個木棺大概需要一棵樹的木材,而紙棺的材料則是再造紙,故紙棺較木棺環保。紙棺適用於火葬,一般可承受二百五十多磅的重量。 
    • 環保棺木的好處:
      • 減少砍伐樹木、保護環境。
      • 減少火化時的排放物和先人骨灰裡的雜質
      • 易於燃燒,可節省火化所消耗的時間和能源。
      • 有多種款式,價錢亦較傳統棺木便宜。
    • 欲了解更多有關環保棺木的資料,可參考食物環境衛生署小冊子 http://www.fehd.gov.hk/tc_chi/cc/eco-coffin.pdf

土葬

下葬方式

下葬的方式包括土葬和火葬。

申請土葬遺體

  • 可交由持牌殮葬商代為申請墳場墓地
  • 殮葬商代表須前往有關的墳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墳場分為公眾墳場和私營墳場

 

A. 公眾墳場

下列公眾墳場由食環署管理,設有墓地並可供申請土葬:

  • 和合石墳場
  • 長洲墳場
  • 大澳墳場
  • 梅窩禮智園墳場
  • 申請於長洲、大澳或梅窩禮智園的公眾墳場土葬者,必需預先獲取當地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發出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證明死者為離島區原居村民或為當地居民,或為原居村民或當地居民的子女。
  • 下葬於上述公眾墳場不屬永久性質,日後需撿拾骨殖。
  • 葬於公眾墳場墓穴逾六年的骸骨,必需遷移或撿拾骨殖(即「執骨 」)。倘於規令期限屆滿骨殖仍未撿拾,則將由政府撿拾及火化,然後將骨灰安置於沙嶺墳場公墓內。
  • 親人亦可安排由承辦喪葬者撿拾及火化,或重葬於和合石墳場的金塔地段內。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持牌殮葬商需預先與擬安葬遺體的墳場辦事處預約安葬日期。
  • 安葬當日,申請人需帶備以下文件前往有關墳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填妥的「申請安葬於公眾墳場」表格[FEHB 144](須填寫已聘用的持牌殮葬商資料,並由殮葬商蓋上獲食環署認可的殮葬商印鑑);及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 (俗稱「土葬紙」) 正本;或 
    •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 11] 正本(俗稱「火葬令」)。
  • 待核實有關文件後,食環署會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申請當天編配棺葬墓地。 
  • 先人安葬後,食環署會經由申請人所聘用的持牌殮葬商收取所需費用。
  • 申請人必須在立碑當日在場,以確定立碑的位置與棺木安葬的地點相同。
  • 先人親屬可自行或委託殮葬商聘請已獲食環署登記的石廠(名單上載於該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在公眾墳場的有關墓地上為先人設置墓碑。費用一般視乎碑石質料及刻銘的碑文而定,先人親屬可與石廠自行安排。
  • 如墓碑上所刻的先人名字與在食環署登記的有所不同,申請人需事先向有關的墳場辦事處申請。

 

B. 私營墳場

  • 私營墳場的墓地分為兩類,即永久或須按時「執骨」的墓地。 有關申請私營墳場墓地及收費詳情,需直接向個別墳場的管理機構查詢。
  • 私營墳場包括:
  設有骨灰龕
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營辦
香港仔華人永遠墳場 ✔
哥連臣角華人永遠墳場 ✔
荃灣華人永遠墳場 ✔
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 ✔
由宗教或其他團體營辦
港島區
哥連臣角天主教墳場 ✔
哥連臣角回教墳場  
哥連臣角香港佛教墳場 ✔
跑馬地天主教墳場 ✔
跑馬地巴西墳場  
跑馬地印度墳場  
跑馬地回教墳場  
跑馬地猶太墳場  
摩星嶺昭遠墳場 ✔
薄扶林道華人基督教墳場 ✔
九龍區
長沙灣天主教墳場 ✔
嘉林邊道華人基督教墳場 ✔
新界區
荃灣全完堂墳場 ✔
西貢天主教墳場 ✔
青山基督教墳場  
崇謙堂崇真會基督教墳場 ✔
道風山基督教墳場 ✔
離島區
長洲天主教墳場 ✔
長洲基督教墳場 ✔

火葬

申請火葬遺體

  • 如要將遺體火化,家屬需先於聯合辦事處向衞生署領取「火葬許可證」[表格 3] (俗稱「火葬紙」),再向食環署申請火葬,並預約食環署轄下火葬場的爐期。 
  • 申請人在聯合辦事處獲簽發「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12](俗稱「行街紙」)後,可在同一辦事處申領「火葬許可證」[表格 3](俗稱「火葬紙」)。 
  • 如已獲死因裁判官簽發「授權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11](俗稱「火葬令」),則無須申領「火葬許可證」[表格 3] (俗稱「火葬紙」),便可安排火葬。 
  • 申請人可以預約由遞交申請翌日起計15日內的爐期,爐期的分配是以先到先得為原則。食環署轄下一共有6個火葬場。 
  • 持牌殮葬商可獲授權辦理火葬申請和預訂火化時段和火葬爐。 
  • 家屬亦可選擇自行預約火化時段。 
  • 申請人選擇火葬日期時,需確保出殯時間與預訂的火化時段配合。 
  • 食環署會以登記派籌方式,接受市民在櫃台辦理預訂火化時段手續。 
  • 完成申請後,食環署職員會向申請人發出正式收據及訂爐資料。 
  • 遺體火化後,火葬場會簽發「領取骨灰許可證」(即骨灰紙) 予申請人。 

 

預約火化時段

自行預約

  • 家屬需先填妥「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FEHB 135]。申請書上需填寫已聘用的持牌殮葬商資料,並由殮葬商簽署及蓋上獲食環署認可的殮葬商印鑑。 
  • 所有食環署表格均已載於以下網頁, 方便市民下載: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index_forms.html 
  • 申請人需帶備以下文件前往聯合辦事處: 
    • 填妥的「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FEHB 135] ;及 
    • 「火葬許可證」[表格 3] (俗稱「火葬紙」)正本;或  
    • 「授權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 11] (俗稱「火葬令」) 正本。  
  • 申請人可選擇在食環署設於聯合辦事處內的櫃台預訂火化時段或在網上預約,並需繳付火葬所需費用。 
  • 如欲在網上預約火化時段,申請人會獲發一個「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供申請人透過食環署網(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booking_online.html)預訂火化時段。 

  

授權持牌殮葬商或他人代為預約

  • 申請人亦可選擇授權持牌殮葬商代其預訂火化時段及日後領取先人骨灰。  
  • 若授權持牌殮葬商職員或其他人士代為預約火葬時段,申請人及授權人必需填妥及簽署「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的相關人士部份。持牌殮葬商亦需在相關部份簽署及蓋上其印章。 
  • 獲授權人在遞交申請表時,需出示先人「死亡登記證明書」及「火葬許可證」正本,以及先人、申請人及獲授權人的香港身份證/護照的副本以供核實。 

  

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在網上使用「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填寫申請「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和繳付費用。 
  •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如欲使用此項服務,須先在「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開設帳戶。 
  • 「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提供全日24小時服務(系統維護時段除外)。 
  • 網上系統提供附有二維碼的火葬服務申請表,櫃台職員掃描二維碼即可提取經系統填寫的資料。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使用信用卡或「繳費靈」於網上預付火葬費用。 
  •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列印系統/電郵內附有二維碼的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已填妥的火葬服務申請表[FEHB 135]。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如死亡登記證明書、火葬許可證等)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有關火葬場的資料,請參閱社區資源內的食物環境衛生署轄下火葬場。

 

緊急火葬

  • 家屬若因個別理由需盡快為死者進行火葬,可向食環署提交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作個別審批審。 
  • 審批原則為逝者親友無法在按正常預訂程序編配的火化時段(長洲火葬場除外)出席喪禮。 
  • 食環署每天會在哥連臣角火葬場,提供由申請日翌日起計兩個工作天內的特快火化時段,時間為下午3時30分或3時45分。 
  • 申請人可親自或聯同持牌殮葬商的職員(職員需帶備其公司的圖章)前往港島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J)或長沙灣火葬預訂辦事處(地址:九龍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辦理。 
  • 申請人不可選擇特快火化時段的火化日期,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按次序編配特快火化時段。 

申請手續如下

  1. 先填妥「申請安排私人火葬」表格[FEHB 135],而該表格必需蓋有持牌殮葬商的圖章 。
  2. 出示衞生署發出的火葬令或火葬許可證正本 
  3.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 
    1. 申請人離港的有效機票;或 
    2. 申請人的受僱公司/就讀學校信件,證明親屬必須於經正常程序預訂的火化時段前離港;或 
    3. 申請人的有效旅遊簽證文件;或 
    4. 申請人的結婚/醫療排期文件;或 
    5. 提供其他特殊理由的證明文件。 

撿拾骨殖 –「執骨」

A. 如遺體安葬於公眾墳場

  • 根據現行規定,安葬於公眾墳場滿六年的遺體,必需撿拾骨殖。
  • 遺體土葬六年後,申請人需填寫「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 ,並帶同以下證明文件:
    • 與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則需在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死亡證正本;及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正本;或 
    •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11](俗稱「土葬令」)正本(如沒有上述文件,需先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補領先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 到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
      • 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須安排由已登記石廠撿拾先人的骨殖;已登記石廠名單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 
      • 撿拾骨殖後,有關墳場辦事處會將「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發給申請人,該文件適用於骨殖火化、重葬於公眾墳場、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 若在期限屆滿時親屬仍未為先人「執骨」,食環署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有關移走棺葬墳墓滿6年的遺骸的公告,並發信通知仍未撿拾骨殖的有關人士,要求他們盡快於指定限期內撿拾骨殖,否則食環署會代為撿拾,並將之火化,然後把骨灰安葬於沙嶺墳場公墓內。

 

B. 如遺體安葬於私營墳場

  • 安葬於某些私營墳場的遺體,需按有關墳場的規定於限期前撿拾骨殖。
  • 申請人需填寫「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並帶同以下證明文件:
    • 死亡證正本;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正本;或 
    •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11](俗稱「土葬令」)正本(如沒有上述文件,須先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補領先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及
    • 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執骨」文件
    • 到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
      • 「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 ;及
      • 「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
  • 食環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當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須按照有關私營墳場的規則安排撿拾骨殖。

 

C. 如遺體安葬於墳場以外地方

  • 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撿拾非葬於墳場內的骨殖」表格[FEHB 241]及「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148],並帶同以下文件:
    • 死亡證正本;
    • 「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 10](俗稱」「土葬紙」)正本;或 
    • 「授權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表格11](俗稱「土葬令」) 正本(如沒有上述文件,須先往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補領先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 與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則需在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近日拍攝的墓地/金塔相片遠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不多於百分之三十)及近景(墓地/金塔面積佔相片總面積多於百分之七十)各兩張,清楚顯示碑文的全部文字;及
    • 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下葬文件正副本(若申請人欲將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
    • 到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
  • 申請獲得批准及「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 發出後的十天內,食環署有關墳場辦事處職員會聯絡申請人預約撿拾骨殖的日期及時間,以安排一同到相關的墓地/金塔作實地視察。
  • 申請人辦妥手續後,需安排由已登記石廠撿拾骨殖。(所有 撿拾骨殖工作必須在食環署職員監督下進行,否則食環署有權拒絕為所撿拾的骨殖提供火化服務、簽發遷移許可證或提供相關服務。) 
  • 若察查撿拾骨殖時,發現墓地/金塔與申請不符,有關撿拾骨殖的工作將不能進行,食環署亦會取消已批准的撿拾骨殖許可證。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 在完成撿拾骨殖後,申請人會即場獲發「起回骨殖授權書」 [FEHB 150]。
  • 申請人可攜帶起回骨殖授權書到上述辦事處申請其他服務(如金塔葬位或骨殖火化)。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骨殖處理方式

A. 火化

如安排骨殖火化,申請人在食環署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撿拾骨殖手續時,可即時索取並填寫:

  • 「申請安排骨殖火化」表格[FEHB 263],辦妥手續並繳費後,會獲發骨殖火化收據
  • 申請人需帶同:
    • 先人的骨殖;
    • 「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正本;及
    • 骨殖火化收據,

前往和合石或長洲火葬場辦事處安排骨殖火化。 

  • 在先人骨殖火化後4天內,申請人可出示骨殖火化收據,以領取骨灰及「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

 

B. 重葬於公眾墳場

  • 如申請把骨殖重葬於公眾墳場,需在食環署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需向辦事處索取並填寫「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 。
  • 申請人需向辦事處索取並填寫「申請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FEHB 262] 。
  • 辦妥手續並繳費後,申請人會獲發「安葬骨殖許可證」。
  • 申請人需安排已登記石廠把先人的骨殖安葬於金塔墓穴。 
  • 如欲申請新金塔位,骨殖需為首次於公眾墳場金塔位下葬。 
  • 如骨殖已安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食環署只會考慮和處理調遷及重葬於已騰空的舊有金塔位的申請。
  •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 如先人並非原葬於食環署轄下的長洲、大澳或梅窩禮智園墳場,而欲申請該等墳場的金塔位,需同時提供:
    1.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 先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先人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C. 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

  • 如申請把骨殖重葬於私營墳場金塔地或安放於私營墳場骨庫,可在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申領「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 
  • 申請人需:
    • 遞交填妥的「申請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表格[FEHB 148] ;及
    • 出示私營墳場發出的准許重葬於金塔地或安放於骨庫文件
      • 辦妥手續後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到領證處領取「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FEH(L)86A]及「起回骨殖授權書」[FEHB 150]。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申請人可就有關存厝/重葬的安排自行聯絡私營墳場。

骨灰處理

骨灰處理

先人骨灰的存放方式

  • 由於先人骨灰經過高溫處理,故不會引致公共衞生問題。火化後的先人骨灰有不同處理方式,常見的處理方法如下:    
    1. 撒放在指定海域
    2. 撒放在政府管理或私營墳場內的紀念花園
    3. 安放在政府管理的骨灰安置所
    4. 加葬於公眾墳場金塔位
    5. 安放在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
    6. 安放在家中(不多於10名先人骨灰)
    7. 使用食環署骨灰暫存服務

 

綠色殯葬

包括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及在食環署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 綠色殯葬

A. 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

  • 近年海上撒放先人骨灰漸趨流行,親屬可申請自行安排船隻或使用食環署提供的免費渡輪服務,前往指定海域撒灰。
  • 儀式後,親屬可將已獲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小量鮮花花瓣撒入海中。
  • 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可在下列3個指定香港海域內進行: 
    • 塔門以東; 
    • 東龍洲以東;或 
    • 西博寮海峽以南。 

食環署提供的免費渡輪服務

申請手續

  • 申請自行安排船隻或使用食環署免費渡輪服務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的人士,均需為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 的持證人或獲其授權的人士。
  • 申請人需填寫「申請在香港海域內將先人骨灰撒海」表格[FEHB 198]。 
  • 申請人可親自或書面委託授權人在擬撒灰日期前至少10天把: 
    • 填妥的「申請在香港海域內將先人骨灰撒海」表格[FEHB 198] ;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 正本;及
    • 先人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親自送交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 申請人亦可填妥適用的申請表格,並傳真或郵寄至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環署接獲表格後會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 正本。 
  • 食環署在接獲海上撒放骨灰申請後,一般可在5 個工作天內完成批核。 

B. 在食環署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 在紀念花園撒放骨灰是另一種近年流行的環保骨灰處理方法。
  • 食環署設有13 個紀念花園供市民撒放先人的骨灰。
  • 家屬可在紀念花園舉行送別儀式,親自或由食環署職員代為撒放先人骨灰。 
  • 如欲在場地撒灰後設置紀念牌匾,需繳交行政費用。
  • 已獲食環署登記的石廠可在紀念花園為市民提供及安裝牌匾等服務。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環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親屬須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 綠色殯葬 撒灰於紀念花園

申請手續

  • 申請人(即「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上的持證人或獲其授權的人士)需填寫「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FEHB 219]。 
  • 申請人可親自或書面委託授權人在擬撒灰日期前最少14天把: 
    • 填妥的「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FEHB 219] ;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正本 ;及
    • 先人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送交港島或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 申請人亦可把「申請在紀念花園內撒骨灰/安裝紀念牌匾」表格[FEHB 219] 傳真或郵寄至任何一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
  • 申請獲食環署批准後,申請人可安排將有關的先人骨灰撒放在紀念花園內,費用全免。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申請人須另外提供:
    •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先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先人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食環署在接獲紀念花園撒放骨灰申請後,一般會在10個工作天內完成批核。

詳情請參閱社區資源內的食物環境衛生署轄下的紀念花園。

 

在其他紀念花園撒放先人骨灰

私營墳場亦設有紀念花園供市民撒放先人骨灰,親屬可以向有關私營墳場查詢

詳情請參閱社區資源內的私營紀念花園。

C.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 如先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其骨灰可存放於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3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火化;或 
    •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20年內,有最少10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或
    • 其遺骸是經合法撿拾後在政府火葬場火化。 

申請編配可續期骨灰龕位 

  • 由2019年4月26日起,所有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
  • 所有可供申請骨灰龕位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申請人,每個中籤者均會獲編配一個特定骨灰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龕位。
  • 申請人需依照公布的安排提交申請表格。 

 

骨灰安放期及續期安排

  • 申請人獲編配骨灰龕位後,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
  • 在20/10年的安放年期屆滿時,只要相關人士確認會為骨灰龕位續期及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並完成有關手續,便可繼續使用獲編配的骨灰龕位。
  • 如日後在骨灰龕位加放骨灰,相關人士可選擇由繳付加放骨灰費用日期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若選擇前者,新安放時間表會取代上次所訂的安放時間表。可續期安排並不適用於2019年4月26日前已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

 

申請在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

  • 獲編配的骨灰龕位,可隨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不用輪候。
  •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加放先人骨灰」表格 [FEHB 136A]。
  • 公眾骨灰安置所設有兩類骨灰龕位,即︰
    • 「標準」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兩位先人骨灰)
    • 「大型」骨灰龕(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骨灰)
  • 申請獲批核後,與首位先人有近親或密切關係的合資格先人的骨灰可安放於同一個公眾骨灰龕位。
  • 如申請加放先人骨灰的骨灰龕位為可續期骨灰龕位。有關其骨灰龕位的骨灰安放期、續期及加放骨灰安排與新公眾骨灰龕位相同。
  • 相關人士可選擇由繳付加放骨灰費用日期起計往後20年的新安放期,或選擇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維持不變。

 申請手續

  • 如申請編配新骨灰龕位或在已編配的骨灰龕位加放先人骨灰,在填妥上述適用的申請表格後,申請人需帶備下列文件前往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先人的身份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俗稱「灰紙」);
    • 火葬證明書或外地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如申請安放多於一位先人的骨灰,須具備首位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在離島區的骨灰龕位,申請人須另備: 
      • 有關鄉事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證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及
      • 先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先人最近親、獲該遺產代理人或該最近親妥為授權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聲明先人為離島區原居民或長期居住當地的真正居民或為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申請人亦可於網上填寫電子表格及遞交申請。食環署在接獲表格後將聯絡申請人,安排遞交有關文件。
  • 使用骨灰龕位或加放先人骨灰均須收費,另須繳交設置紀念碑行政費用。已獲食環署登記的石廠可在骨灰安置所為市民提供及安裝牌匾等服務。承辦商名單上載於食環署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 。親屬需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D. 政府墳場的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 在公眾墳場已安葬先人遺骸的金塔墓穴可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 除第一位先人外,一個金塔墓穴最多可加放兩個金塔或骨灰甕,而加葬的先人與首位先人必須有近親或密切關係。
  • 申請人需填妥「申請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 [FEHB 262],並帶備下列文件到食環署九龍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副本一份 ;
    • 先人的身份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先人之「領取骨灰許可證」[FEHB 153](俗稱「灰紙」);
    • 火葬證明書或外地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及
    • 首位安葬先人與其他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和合石或沙嶺金塔墳場的私人地段,須提交有關商會或團體的證明文件。
  • 申請人辦妥手續並繳費後,需安排已獲食環署登記的石廠在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或骨灰。親屬需自行向石廠查詢收費詳情。

E. 安放在持牌私營骨灰安置所

親屬也可把骨灰存放在私營骨灰安置所,詳情請參閱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

 

▶️ 食物環境衛生署:私營骨灰龕位購買貼士

F. 申請骨灰暫存服務

  • 政府骨灰暫存設施屬過渡安排,凡符合下列準則人士的骨灰,可申請暫存在食環署的骨灰暫存設施內。
    •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營火葬場內火葬;或 
    •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經證實是在香港以外的合法火葬場內火葬;或
    • 其遺骸是在香港經合法撿拾後並在政府火葬場火葬;或
    • 其骨灰在遞交申請前曾存放於香港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
  • 目前,位於葵涌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袋(骨灰甕恕不接納)。
  • 而位於和合石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只接受存放骨灰甕(骨灰袋恕不接納)。
  • 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的存放期分為三、六 或十二個月,期滿可續期,收費為每月80元。  
  • 如欲申請骨灰暫存服務,申請人需填妥「申請骨灰暫存服務」表格[FEHB 251],連同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正本及副本;
    • 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正本及副本或其他證明先人是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或其他證明先人身分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及
    • 先人之領取骨灰許可證或火葬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親身遞交到食環署的下列地址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火葬預訂辦事處: 

  • 香港跑馬地黃泥涌道1號J 
  • 九龍紅磡暢行道6號地下高層 
  •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樓  

如以 郵遞/傳真(傳真號碼:2765 6402)/電郵(cc@fehd.gov.hk)等方式遞交申請,須提交所需文件的副本,並在本署職員約見申請人時,提供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核實。

網上追思

  • 家屬可在「無盡思念」網站(http://www.memorial.gov.hk)為先人開設紀念網頁,上載文字、照片、錄像等,永遠保留對先人美好的回憶。
  • 申請人在申請編配新骨灰龕位時,只需在申請表上填寫電郵地址。食環署會預設一個載有其先人姓名及離世日期的個人紀念網頁。「無盡思念」網站的先人紀念網頁會展示骨灰安放期屆滿的日期,並會於安放期屆滿前自動跳出有關訊息,提醒相關人士骨灰安放期將在何時屆滿。相關人士亦可使用網頁的專用連結在網上更新聯絡人名單或其聯絡資料。
  • 若先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其家人或親友均可於上述網址為先人建立紀念網頁: 
    • 在公眾火葬場火化; 
    • 在食環署紀念花園/指定香港水域撒骨灰; 
    • 在公眾骨灰安置所安放骨灰; 
    • 在公眾墳場安葬; 
    • 生前為香港居民,而其遺體或骨灰安葬或安放於香港的私營墳場或私營骨灰龕;
    • 在浩園/景仰園安葬;或 
    • 在食環署骨灰暫存設施暫存骨灰。 
    • 在食環署安放流產胎設施安放胎兒。 
  • 只需在「無盡思念」網站輸入簡單資料(包括申請人的電郵地址及先人的個人資料),便可以為先人開設紀念網頁,並可揀選喜愛的版面設計、撰寫先人生平、上載相片、錄像及設定多項功能,亦可設定紀念網頁是否公開予公眾瀏覽。

 

▶️ 無盡思念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