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权书条例》,持久授权书容许授权人,即有意授权予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受权人,以便在授权人日后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将财务事项交托予受权人。
一般授权书会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便会失效,持久授权书则将持续生效,并允许受权人继续处理授权人的财政事务。
签立持久授权书前需先咨询执业律师。
如受权人相信授权人的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必需尽快把有关持久授权书携至高等法院注册。
授权人或受权人亦可在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后,即其精神状态仍允许其独立处理个人事务时,先行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
注册持久授权书是法例规定的最后一个相关正式程序。
完成注册程序前,受权人会被禁止处理授权人的资产。注册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进行,以确保法院备有一份载有所有持久授权书的注册纪录册,并容许任何人可查阅任何持久授权书,藉以监管受权人的行为。
授权人可在下列情况下撤销持久授权书:
下列情况亦可致使持久授权书自动撤销:
表格
A. 授权人
**否则持久授权书将无效。
B. 受权人
专业信托法团可以成为受权人。
**受权人必须在见证人在场下签署持久授权书。
C. 见证人
见证人不可以是授权人或其他受权人。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香港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
**如果授权人只为见证其签署持久授权书而聘请律师,该名律师并没有责任就该持久授权书提供法律意见。
**假若授权人因身体状况没有能力签署持久授权书,可指示其他人在授权人、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代为签署持久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