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心肺復甦術

不作心肺復甦術
什麼是「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對末期患者的影響
不對患者施以無效的維生治療 (LST)是否等於安樂死?
什麼是「不作心肺復甦術」?
當患者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表明拒絕心肺復甦術,為何醫療團隊仍須簽署「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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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CPR)是其中一類維生治療(LST),為針對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殆患者採取的搶救措施。實施步驟為以胸外按壓維持暫時的血液循環、保持呼吸暢通,並以人工呼吸代替自主呼吸。此外,醫護人員亦會適當地使用藥物及電除顫以恢復心跳。

「心肺復甦術」對末期患者的影響

心肺復甦術是一種入侵性的搶救治療,它的結果取決於許多因素。 

  • 由於導致心臟停頓的原因,如癌症和器官衰竭並沒有好轉,心肺復甦術的成功率非常低,有效救治的機會極微。 
  • 此外,心肺復甦過程可能導致嚴重併發症,如肋骨斷裂。在瀕死病人身上施予無效的心肺復甦術,只會延長其死亡過程,並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 其他維生治療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根本不能維持生命。在另一些情況,個別維生治療雖然暫時維持生命,但由於疾病不能逆轉,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對患者沒有意義,甚至增加其痛楚,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 建議將治療方向由根治過渡至紓緩治療為本,使患者得以安詳離世。

不對患者施以無效的維生治療 (LST)是否等於安樂死?

安樂死即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實質上是通過殺害患者了結其痛苦,可以視為刑事罪行,道德上亦極具爭議性。 

在香港,正如世界上絕大部分地區,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亦不符合醫護人員的專業守則。 

誠然,患者有權拒絕不想接受的治療,包括維生治療如心肺復甦術(CPR)。醫護人員如果強行施予患者拒絕的治療,有可能被視為襲擊病人。相反,若醫護人員沒有施予這些治療,只是尊重其意願、讓其安然離世,並不是施行安樂死。 

無效治療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對於瀕臨死亡的病人施予無效的維生治療,只會帶來更多的痛苦。患者真正需要的是臨終時來自親友的關愛和平靜。

什麼是「不作心肺復甦術」?

Do Not ResuscitateDNR, 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DNAR和 Do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DNACPR同樣指根據之前患者或家屬與醫療團隊對不為患者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決定。 

醫院管理局自 2014 年推出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強調其只是有關心肺復甦術的治療選擇,而不包括患者的其他治療或搶救意願。DNACPR 一詞亦用於英國國民保健服務及醫學總會的相關文件。

當患者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表明拒絕心肺復甦術,為何醫療團隊仍須簽署「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

「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使醫療團隊知悉患者的預設醫療指示,並助他們確認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出於預設醫療指示中描述的情況。 

如該預設醫療指示未有撤消(即「不作心肺復甦術」仍然有效及沒有改變), 且患者被接收時處於預設醫療指示所述的情況,並沒有潛在的風險,則可決定不提供心肺復甦術。 

患者應將預設醫療指示附於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