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心肺復甦術

不作心肺復甦術
什麼是「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對末期患者的影響
不對患者施以無效的生命維持治療 (LST)是否等於安樂死?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撤銷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常見問題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內附表提供的標準表格
參考資料
分享

什麼是「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CPR)是其中一類維生治療(LST),為針對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殆患者採取的搶救措施。實施步驟為以胸外按壓維持暫時的血液循環、保持呼吸暢通,並以人工呼吸代替自主呼吸。此外,醫護人員亦會適當地使用藥物及電除顫以恢復心跳。

「心肺復甦術」對末期患者的影響

心肺復甦術是一種入侵性的搶救治療,它的結果取決於許多因素。 

  • 由於導致心臟停頓的原因,如癌症和器官衰竭並沒有好轉,心肺復甦術的成功率非常低,有效救治的機會極微。 
  • 此外,心肺復甦過程可能導致嚴重併發症,如肋骨斷裂。在瀕死病人身上施予無效的心肺復甦術,只會延長其死亡過程,並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 其他維生治療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根本不能維持生命。在另一些情況,個別維生治療雖然暫時維持生命,但由於疾病不能逆轉,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對患者沒有意義,甚至增加其痛楚,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 建議將治療方向由根治過渡至紓緩治療為本,使患者得以安詳離世。

不對患者施以無效的生命維持治療 (LST)是否等於安樂死?

安樂死即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實質上是通過殺害患者了結其痛苦,可以視為刑事罪行,道德上亦極具爭議性。 

在香港,正如世界上絕大部分地區,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亦不符合醫護人員的專業守則。 

誠然,患者有權拒絕不想接受的治療,包括維生治療如心肺復甦術(CPR)。醫護人員如果強行施予患者拒絕的治療,有可能被視為襲擊病人。相反,若醫護人員沒有施予這些治療,只是尊重其意願、讓其安然離世,並不是施行安樂死。 

無效治療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對於瀕臨死亡的病人施予無效的維生治療,只會帶來更多的痛苦。患者真正需要的是臨終時來自親友的關愛和平靜。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Do Not ResuscitateDNR, 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DNAR和 Do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DNACPR同樣指根據之前患者或家屬與醫療團隊對不為患者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決定。 

香港政府已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立法,為「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order)提供了法律框架。

為讓施救者在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即時作醫療判斷時(如在醫院以外環境)執行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令,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人,另行發出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任何人均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明知而妨礙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示的執行將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具持續效力的、作出不得對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的文書,而就此而言,在某人的受治期內為其簽發的文書,如擬在該受治期完結後仍持續有效,即屬具持續效力。

有關「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發,並須採用紙本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和核實,否則屬無效。
  • 可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分為以下類別——
    1. 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2. 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而該命令是為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簽發;及
    3. 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而該命令是為未成年人簽發。
  • 只可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
  • 期限不會超過12個月,若需續期,只需要一名醫生簽署,每次也不能超過一年。
  • 命令上須顯示簽署日期。
  • 由於(a) 和 (b) 項是基於該人在法律上無法作出預設醫療指示,若該病人之責任人(如家屬、同居者、合法監護人等)在聽取簽署該等命令之醫生意見後,同意該病人若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對該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將不會符合該病人的最佳利益,此責任人也需在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上作副簽。

撤銷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在以下情況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即告撤銷:

  • 該命令每一頁的內容,均遭劃掉以及由一名專科醫生和另一名註冊醫生在該命令的每一頁上簽署
  • 若「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按預設指示簽發,當預設醫療指示被撤銷,「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也即告撤銷
  • 凡某「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為未滿18歲的人簽發,在該人年滿18歲時,該命令即告撤銷。
  • 凡某「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為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簽發,在該成年人不再如上述般無精神能力時,該命令即告撤銷。
  • 若有人為某人簽發另一「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原有命令即告撤銷。

常見問題

  1. 患者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表明拒絕心肺復甦術,有需要再另行訂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嗎?

雖然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在功能上都涉及拒絕心肺復甦術,但兩份法律文件的性質略有不同。預設醫療指示由病人作出,醫生可以基於相關指示,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預設醫療指示

    • 由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訂立,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無精神行為能力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
    • 訂立指示時,訂立者的病情可能仍未到達指定的臨床狀況(如罹患末期疾病)。
    • 有效並適用的指令:規範了醫治者施以或不施以維持生命治療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 無論是在醫院或醫院以外的環境,只要看到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而當中的指令有效並適用,便不會為病人進行維持生命治療。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 屬臨床決定
    • 醫生根據病人當前臨床狀況所作的專業醫療判斷
    • 由兩名註册醫生在病人生命最後階段時才會簽發

 

若病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同時獲得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主要好處是確保在醫院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治者在場的情況下,救護人員如在病人家中發現已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他們就會遵從命令不對病人實施心肺復甦術。

醫護人員會依據病人的個別情況,與病人和家屬詳細討論是否需要同時訂立和簽發這兩份文件。

 

  1. 如果病人已獲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消防救護人員上門時看不到正本,會在病人家中翻找嗎?

病人有責任向醫治者和施救者出示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由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可能在緊急情況下於醫院外執行,《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訂明醫護人員和施救者無須搜查病人的個人物品,以尋找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確效文本。如果沒有見到任何已簽署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或副本,救護人員仍然會以拯救生命為大前提作急救。

為方便病人攜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醫管局將準備一個文件袋,印有明顯標示載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並授權消防員、救護人員和其他人士搜尋袋內命令。病人應將這份文件擺放於最當眼位置,方便家人或者緊急救護人員辨識及拿取。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內附表提供的標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