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心肺复苏术

不作心肺复苏术
什么是「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对末期患者的影响
不对患者施以无效的维生治疗( LST )是否等于安乐死?
什么是「不作心肺复苏术」?
当患者签署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表明拒绝心肺复苏术,为何医疗团队仍须签署「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复苏术」文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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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 CPR )是其中一类维生治疗( LST ),为针对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殆患者采取的抢救措施。实施步骤为以胸外按压维持暂时的血液循环、保持呼吸畅通,并以人工呼吸代替自主呼吸。此外,医护人员亦会适当地使用药物及电除颤以恢复心跳。

「心肺复苏术」对末期患者的影响

心肺复苏术是一种入侵性的抢救治疗,它的结果取决于许多因素。

  • 由於导致心脏停顿的原因,如癌症和器官衰竭并没有好转,心肺复苏术的成功率非常低,有效救治的机会极微。
  • 此外,心肺复苏过程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如肋骨断裂。在濒死病人身上施予无效的心肺复苏术,只会延长其死亡过程,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 其他维生治疗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根本不能维持生命。在另一些情况,个别维生治疗虽然暂时维持生命,但由於疾病不能逆转,延长的只是死亡过程,对患者没有意义,甚至增加其痛楚,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 建议将治疗方向由根治过渡至纾缓治疗为本,使患者得以安详离世。

不对患者施以无效的维生治疗( LST )是否等于安乐死?

安乐死即直接并有意地使一个人死去,作为提供的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实质上是通过杀害患者了结其痛苦,可以视为刑事罪行,道德上亦极具争议性。

在香港,正如世界上绝大部分地区,安乐死是违法行为,亦不符合医护人员的专业守则。

诚然,患者有权拒绝不想接受的治疗,包括维生治疗如心肺复苏术( CPR )。医护人员如果强行施予患者拒绝的治疗,有可能被视为袭击病人。相反,若医护人员没有施予这些治疗,只是尊重其意愿、让其安然离世,并不是施行安乐死。

无效治疗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施予无效的维生治疗,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患者真正需要的是临终时来自亲友的关爱和平静。

什么是「不作心肺复苏术」?

Do Not Resuscitate ( DNR ),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 ( DNAR )和Do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 DNACPR )同样指根据之前患者或家属与医疗团队对不为患者施行心肺复苏术的决定。

医院管理局2014年推出不作心肺复苏术指引,强调其只是有关心肺复苏术的治疗选择,而不包括患者的其他治疗或抢救意愿。DNACPR一词也用於英国国民保健服务及医学总会的相关文件。

当患者签署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表明拒绝心肺复苏术,为何医疗团队仍须签署「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复苏术」文件?

「不作心肺复苏术」文件使医疗团队知悉患者的预设医疗指示,并助他们确认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于预设医疗指示中描述的情况。

如该预设医疗指示没有撤消(即「不作心肺复苏术」仍然有效及没有改变),且患者被接收时处于预设医疗指示所述的情况,并没有潜在的风险,则可决定不提供心肺复苏术。

患者应将预设医疗指示附於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复苏术」文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