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

订立遗嘱
遗嘱
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检视保管箱
处理死者遗嘱或遗产
小额遗产
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支用款项作葬礼支出
常见问题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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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俗称「平安纸」)是一种法律文件。遗嘱的作用是让立遗嘱的人按其意愿分配遗产,当中可能包括其物业、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及珠宝首饰等。虽然,立遗嘱不一定需要经律师安排,但自订遗嘱具失效的风险。所以,为避免日后处理遗嘱认证或遗产承办时受阻,寻律师草拟遗嘱是较穏妥的做法。由於香港法律禁止擅自处理遗产,故若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将会按相关法例处理。

遗产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管辖。遗产中的「不动产」(例如楼房或土地)的继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辖,不论死者生前住处在何地。如死者在内地拥有一个单位,无论其居于香港或内地住,该单位的继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管辖,而受内地法律管辖。同样,如果单位位于本港,即使死者长年在内地居住,一般而言,该单位的继承受香港法律管辖。

产中的「可动产」(例如银行存款、股票或珠宝等)继承一般都会受死者离世时所居之地的法律管辖,不论其财产所在地。故若死者在加拿大居住,他/她位于香港的珠宝的继承一般都受加拿大法律管辖。

就外地法律的遗产处理事宜,以向当地律师查询为佳。

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 立遗嘱时必需神智清醒(有精神行为能力)
  • 2名见证人必需在场并签署文件(受益人及其配偶不能成为见证人)
  • 需以书面形式列明遗嘱执行人和受益人(各一位或以上)
  • 签署遗嘱前,需写上当日日期
  •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於遗嘱末处签署
  • 立好的遗嘱不能改动、涂改、弄脏、钉装或打孔

**如有任何更改,需重新再立一份遗嘱

检视保管箱

检视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死者是否立下遗嘱直接影响申请授予承办书的程序。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需确认死者是否立下遗嘱(或有关遗嘱是否最新),即检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其亲友查询,或向其财务或法律顾问查询。死者也可能把遗嘱放在保险箱,故亦建议检查死者的银行保险箱。

  • 不论是遗嘱列明的执行人、可优先取得授予遗产管理书的遗产管理人,或仍然活着的保险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务总署申领「需要检视银行保管箱证明书」(下称「检视证明书」)方可开启保险箱。
  • 检视证明书发出后,证明书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务总署预约检视有关保险箱。有关检视必需在银行职员及两名获民政事务总署授权的公职人员在场时进行。
  • 如果保险箱为与另一人联名租用,仍在生的租用人(若其不是检视证明书持有人)亦需在检视进行时在场。如果发现遗嘱,证明书持有人(若其为指明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把遗嘱的影印本放回保险箱后取走正本。
  • 物品清单由检视证明书持有人拟备,公职人员可在有需要时协助。物品清单会由检视时在场的公职人员核实,清单的影印本则由有关银行及民政事务局保存六年。清单正本将由证明书持有人保存。
  • 如在保险箱内找到遗嘱或类似文书,而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是遗嘱指明的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执行人,银行将会复印遗嘱或相关文书,并把副本放进保险箱,然后让检视证明书的持有人取走该遗嘱或相关文书。
  • 如在保险箱内找到遗嘱,且i )证明书持有人并非遗嘱所列明的遗嘱执行人,或ii )遗嘱内没有列明遗嘱执行人,而证明书持有人并非保险箱的尚存合租人则证明书持有人不可取走遗嘱或拟备物品清单。保险箱需在遗嘱影印本交予在场的公职人员后,立即由银行职员关上及封存。遗嘱影印本会由民政事务局保存六年。

有关保险箱可以下列方式租用:

  •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 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订有「尚存安排」,即该保险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时并不影响该保险箱的其他租用人存取物品。例如,有关合约明确订明,当保险箱的其中一名联名租用人去世时,银行会确认尚存租用人为唯一享有合约项下的权利或权益的人。
  • 死者与其他人士联名租用,而租用合约没有订明「尚存安排」。

 

申请检视证明书所需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1. 死者的身份证/护照
  2. 死者的死亡证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
  4. 死者最后的遗嘱(如申请人以遗嘱执行人的身分提出申请)
  5. 可证明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如申请人并非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6. 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签署的放弃承办书(如适用)
  7. 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死亡证(如适用)
  8. 遗嘱执行人或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授权书(如适用)。授权书如非由律师办理,就需由另一名近亲见证人签署。
  9. 可证明(6)、(7)或(8)项描述的人士与死者关系的文件(如适用)
  10. 可证明死者生前租有保险箱的文件,例如保险箱的租用合约。

处理死者遗嘱或遗产

申请死亡证的程序

  • 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之前,亲人必需已领取死者的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俗称死亡证)。
    • 领取死者的死亡证程序如下:
    • 死亡登记程序,会视乎个案性质而定.
    • (i) 一般自然死亡个案(采用一般处理方法)
      • 需由注册医生宣告死亡并确定死因
    • (ii) 非一般自然死亡个案
      • 需立即报警,由警方通知死因裁判官并展开调查。
      • 警方会向死因裁判官呈交报告,以决定是否需进行剖验、调查或研讯以裁定死因。
      • 死因裁判官会视乎情况(可在裁定死因前)下令把尸体土葬或火葬。

 

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程序

  • 不论有否订立遗瞩,只要死者在香港留有遗产,亲人就需先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有关遗产授予承办书,方可管理死者的遗产。
  • 「遗嘱认证」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书」是一项法庭命令,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产管理人。而该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 领取死亡证后,亲人就可以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 申请一般需时约8个星期,具体时长视乎个别情况。若遗产的性质较为复杂,面可能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
  •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需逐一搜寻死者的所有财物和负债资料。如放置在家或保险箱的财物、银行存款、信用卡欠款等,以拟备财物清单,此清单会列于遗产的资产及负债清单并呈交遗产承办处。

 

死者有立下遗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已委任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便是唯一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书的人。如该执行人不想履行责任,或没有活着执行人,那么在遗嘱中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便可优先申请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死者没有立下遗嘱

  •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就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遗嘱,或遗嘱已被撤销),就需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属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即有权优先管理遗产人士,最多四名)优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活着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裔。
    •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於死者活着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姐妹的后裔。
    • 死者的祖父母
注1: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名。如有多人具备同等申请遗产管理书的资格,而他们就申请问题争拗,就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注2: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管理遗产。死者某位近亲获委任为遗产管理人,但该人未满21岁、或精神或身体上无法管理遗产时。
  • 如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遗产会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分配。以下简述几个可能,仅供参考。 
    • 死者遗下一名配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 死者没有遗下配偶,只有后嗣:后嗣取得全部遗产
    • 死者遗下配偶之后嗣:
      1. 配偶可先分得遗产,包括
        • 死者所有非土地实产
        • 获拨遗产中的50万元
      2. 若遗产尚有剩余,就会分成两半,一半分予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予死者所有子女。
    • 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但没有后嗣:
      1. 配偶可取得
        • 死者所有非土地实产
        • 遗产的100万元
      2. 若遗产尚有剩余,就会分成两半,一半分予配偶,另一半则分予死者父母。
      3. 没有遗下后嗣及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有权平均分得部分遗产(扣除配偶所得部分)。
    • 若死者没有遗下配偶,后裔及活着父母,遗产便将依次由以下人等平均分配:
      1. 全血亲兄弟姐妹
      2. 半血亲兄弟姐妹
      3. 活着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 伯父、叔父、舅舅、姑母及姨母,而属死者父母的全血亲兄弟姐妹者
      5. 伯父、叔舅、舅舅、姑母及姨母,而属死者父母的半血亲兄弟姐妹者

 

申请程序

*「支持申请的文件」用以证明申请人有权获得「遗产管理书」

**可从以下途径获取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

  • 亲临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LG3遗产承办处
  • 於司法机构网页下载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f_form.html

小额遗产

  • 根据《遗属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K条,死者只要符合下列条件,遗瞩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便无需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可直接向民政事务总署的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申请确认通知书,以管理死者的小额遗产。
  •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可就小额遗产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证明有关人士在处理该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死者遗产时,可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有关的规定载於《遗嘱认证
  • 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K条。
    确认通知书并不能代替遗产承办书。在法院没有发出遗产承办书的情况下,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确认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申请条件:

  • 死者在去世当日没有其他非款项财产(例如证券、业务、房地产、汽车、保险箱、珠宝、强制性公积金、保险单)
  • 死者在去世当日没有欠下债项(如税项、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卡欠款)
  • 死者在香港持有的现金总额不超过港币5万元
  • 死者没有以信托人身份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 申请人必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申请处理小额遗产的程序(不超过港币5万元)

  1. 有遗嘱的遗嘱执行人或没有遗嘱遗产管理人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索取和填写表格HAEU5,HAEU5-A和HAEU5-S。
  2. 在表格HAEU5-S列出死者去世当日实益拥有的财产清单,为方便银行跟进,申请人须提供死者银行户口的详细资料,包括银行名称、户口号码和现金总额。所有银行户口必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3. 提交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1. 死者的身份证/护照
    2. 死者的死亡证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
    4. 死者的最后遗嘱(如有)
    5. 可证明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的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如申请人并非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6. 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妥为签立的放弃承办书(如适用)
    7. 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死亡证(如适用)
    8. 可证明(f)及/或(g)项所提述的人士与死者的关系的文件(如适用)以及
    9. 显示死者去世当日结存及死者去世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户口的定期存款单/银行结算单/银行存折。
  4. 遗产受益人支援组在审核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作出誓章、宣誓/确认誓章内容及夹附于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资料均属真确无误。
  5. 申请获批后,申请人会获发确认通知书。

支用款项作生活费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申请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殡殓开支或遗属的生活费用。

 

申请支付遗嘱生活费

  • 「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批准从死者的银行户口支用款项,是为了协助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应急。
  • 死者生前赡养的人士须在紧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赡养,并对死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 可支用的款额不会超过死者在紧接其去世前给予其赡养的人士的款额,可支用款项的总额也不会超过其赡养的人士对死者遗产享有的实益权益。
  • 有关的银行户口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 死者如立下遗嘱,并指定一名或多名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应是该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死者如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则应是有权优先管理有关遗产的人。
  • 申请须以表格HAEU2提出。有关表格也可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索取。
  • 申请获批后,银行须根据指示按月发放款项给申请人,为期三个月。
  • 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再作出申请。

支用款项作葬礼支出

急需使用遗产款项支付殡殓费或遗属生活费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条,申请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申请「需要支用款项证明书」,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以支付殡殓开支或遗属的生活费用。

 

申请支付殓葬开支

  • 有关银行户口必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因此有关申请并不适用於联名户口。
  • 申请须由适当的人士以表格HAEU1提出。适当人士包括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邻居。表格也可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索取。
  • 申请须在向殡仪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前提出。
  • 款额将根据当时整套殡仪服务的收费厘定。
  • 银行收到证明书后,会要求证明书的持有人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并会查核有关户口的结余。

常见问题

1. 我已经完全不爱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东西给她,甚至在遗嘱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这样做?

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及透过遗嘱而将资产留给任何人。不过,《财产继承(供养遗嘱及受养人)条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赋予法庭权力,容许法庭下令将死者的部分遗产给予某些家庭成员或受养人。

如死者在遗嘱内指明所有遗产将全归父母或某些慈善机构,而完全不留给配偶或年幼子女,则有关意愿最终未必能达成。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请就有关遗产处置上为他们加入条文。换言之,他们有权从死者的遗产中取得合理数额,以维持生计。

 

2. 遗嘱在甚么情况下会被撒销?

正常情况下,立遗嘱人要作出某些行动(例如销毁遗嘱或另立一份遗嘱),其现有遗嘱才会失效。

但须注意的是,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就会自动失效,除非立遗嘱人能证明自己於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例如加入条文,明确列明该遗嘱於婚姻后仍然有效)。遗嘱内的相关条款会因婚姻或家庭状况改变而失效。因此,立遗嘱人宜另立一份新的遗嘱。

 

3. 如遗嘱上没有列明将遗产分配给女儿,但她主要负责供养和照顾死者,能上诉争取遗产吗?

供养和照顾死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继承遗产的理由。如立遗嘱人没有列明将遗产分配给女儿,其遗产将会按照遗嘱内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