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俗稱「平安紙」)是一種法律文件。遺囑的作用是讓立遺囑的人按其意願分配遺產,當中可能包括其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及珠寶首飾等。雖然,立遺囑不一定需要經律師安排,但自訂遺囑具失效的風險。所以,為避免日後處理遺囑認證或遺產承辦時受阻,尋律師草擬遺囑是較穏妥的做法。由於香港法律禁止擅自處理遺產,故若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其遺產將會按相關法例處理。
遺產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管轄。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不論死者生前住處在何地。如死者在內地擁有一個單位,無論其居於香港或內地住,該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管轄,而受內地法律管轄。同樣,如果單位位於本港,即使死者長年在內地居住,一般而言,該單位的繼承受香港法律管轄。
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繼承一般都會受死者離世時所居之地的法律管轄,不論其財產所在地。故若死者在加拿大居住,他/她位於香港的珠寶的繼承一般都受加拿大法律管轄。
就外地法律的遺產處理事宜,以向當地律師查詢為佳。
**如有任何更改,需重新再立一份遺囑
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需確認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即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其親友查詢,或向其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死者也可能把遺囑放在保險箱,故亦建議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有關保險箱可以下列方式租用:
申請檢視證明書所需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申請死亡證的程序
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前,親人必需已領取死者的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俗稱死亡證)。
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程序
死者有立下遺囑
死者沒有立下遺囑
申請程序
* 「支持申請的文件」用以證明申請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書」
**可從以下途徑獲取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
申請條件:
申請處理小額遺產的程序(不超過港幣5萬元)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申請人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殯殮開支或遺屬的生活費用。
申請支付遺囑生活費
1.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這樣做?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囑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給予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如死者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些慈善機構,而完全不留給配偶或年幼子女,則有關意願最終未必能達成。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換言之,他們有權從死者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2. 遺囑在甚麼情況下會被撒銷?
正常情況下,立遺囑人要作出某些行動(例如銷毀遺囑或另立一份遺囑),其現有遺囑才會失效。
但須注意的是,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立遺囑人能證明自己於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例如加入條文,明確列明該遺囑於婚姻後仍然有效)。遺囑內的相關條款會因婚姻或家庭狀況改變而失效。因此,立遺囑人宜另立一份新的遺囑。
3. 如遺囑上沒有列明將遺產分配給女兒,但她主要負責供養和照顧死者,能上訴爭取遺產嗎?
供養和照顧死者的行為,並不構成繼承遺產的理由。如立遺囑人沒有列明將遺產分配給女兒,其遺產將會按照遺囑內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