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
遺囑
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檢視保管箱
處理死者遺囑或遺產
小額遺產
支用款項作生活費
支用款項作葬禮支出
常見問題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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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俗稱「平安紙」)是一種法律文件。遺囑的作用是讓立遺囑的人按其意願分配遺產,當中可能包括其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及珠寶首飾等。雖然,立遺囑不一定需要經律師安排,但自訂遺囑具失效的風險。所以,為避免日後處理遺囑認證或遺產承辦時受阻,尋律師草擬遺囑是較穏妥的做法。由於香港法律禁止擅自處理遺產,故若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其遺產將會按相關法例處理。

遺產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管轄。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不論死者生前住處在何地。如死者在內地擁有一個單位,無論其居於香港或內地住,該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管轄,而受內地法律管轄。同樣,如果單位位於本港,即使死者長年在內地居住,一般而言,該單位的繼承受香港法律管轄。

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繼承一般都會受死者離世時所居之地的法律管轄,不論其財產所在地。故若死者在加拿大居住,他/她位於香港的珠寶的繼承一般都受加拿大法律管轄。

就外地法律的遺產處理事宜,以向當地律師查詢為佳。

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 立遺囑時必需神智清醒 (有精神行為能力)
  • 2名見證人必需在場並簽署文件(受益人及其配偶不能成為見證人)
  • 需以書面形式列明遺囑執行人和受益人(各一位或以上)
  • 簽署遺囑前,需寫上當日日期
  •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需於遺囑末處簽署
  • 立好的遺囑不能改動、塗改、弄髒、釘裝或打孔

**如有任何更改,需重新再立一份遺囑

檢視保管箱

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需確認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即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其親友查詢,或向其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死者也可能把遺囑放在保險箱,故亦建議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可優先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遺產管理人,或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方可開啟保險箱。
  • 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檢視有關保險箱。有關檢視必需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時進行。
  • 如果保險箱為與另一人聯名租用,仍在生的租用人(若其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在檢視進行時在場。如果發現遺囑,證明書持有人(若其為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取走正本。
  •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可在有需要時協助。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清單正本將由證明書持有人保存。
  •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或類似文書,而檢視證明書的持有人是遺囑指明的執行人或其中一名執行人,銀行將會複印遺囑或相關文書,並把副本放進保險箱,然後讓檢視證明書的持有人取走該遺囑或相關文書。
  •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且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保險箱需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遺囑影印本會由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有關保險箱可以下列方式租用:

  •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訂有「尚存安排」,即該保險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時並不影響該保險箱的其他租用人存取物品。例如,有關合約明確訂明,當保險箱的其中一名聯名租用人去世時,銀行會確認尚存租用人為唯一享有合約項下的權利或權益的人。
  •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沒有訂明「尚存安排」。

 

申請檢視證明書所需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1. 死者的身份證/護照 
  2. 死者的死亡證 
  3. 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
  4. 死者最後的遺囑(如申請人以遺囑執行人的身分提出申請)
  5. 可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並非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6.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簽署的放棄承辦書(如適用)
  7.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死亡證(如適用)
  8. 遺囑執行人或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授權書(如適用)。授權書如非由律師辦理,便需由另一名近親見證人簽署。
  9. 可證明(6)、(7)或(8)項描述的人士與死者關係的文件(如適用)
  10. 可證明死者生前租有保險箱的文件,例如保險箱的租用合約。

處理死者遺囑或遺產

申請死亡證的程序

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前,親人必需已領取死者的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俗稱死亡證)。

  • 領取死者的死亡證程序如下:
    • 死亡登記程序,會視乎個案性質而定︰ 
    • (i) 一般自然死亡個案(採用一般處理方法)
      • 需由註冊醫生宣告死亡並確定死因
    • (ii) 非一般自然死亡個案
      • 需立即報警,由警方通知死因裁判官並展開調查。 
      • 警方會向死因裁判官呈交報告,以決定是否需進行剖驗、 調查或研訊以裁定死因。 
      • 死因裁判官會視乎情況(可在裁定死因前)下令將屍體土葬或火葬。

 

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之程序

  • 不論有否訂立遺矚,只要死者在香港留有遺產,親人便需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方可管理死者的遺產。
  •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 領取死亡證後,親人便可以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 申請一般需時約8個星期,具體時長視乎個別情況。若遺產的性質較為複雜,便可能需要較長的審批時間。
  •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逐一搜尋死者的所有財物和負債資料。如放置在家或保險箱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死者有立下遺囑

  •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已委任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責任,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優先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死者沒有立下遺囑

  •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需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屬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即有權優先管理遺產之人士,最多四名)之優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 死者的祖父母
註1: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名。如有多人具備同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而他們就申請問題爭拗,便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註2: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管理遺產。死者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21歲、或精神或身體上無法管理遺產時
  • 如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遺產會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 以下簡述幾個可能,僅供參考。  
    • 死者遺下一名配偶:配偶取得全部遺產
    • 死者沒有遺下配偶,只有後嗣:後嗣取得全部遺產
    • 死者遺下配偶及後嗣:
      1. 配偶可先分得遺產,包括
        • 死者所有非土地實產
        • 獲撥遺產中的50萬元
      2. 若遺產尚有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予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予死者所有子女。
    • 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嗣:
      1. 配偶可取得
        • 死者所有非土地實產
        • 遺產的100萬元
      2. 若遺產尚有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予配偶,另一半則分予死者父母。
      3. 沒有遺下後嗣及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才有權平均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
    • 死者沒有遺下配偶及後嗣:遺產將平均分給死者的在生父母
    • 若死者沒有遺下配偶,後裔及在生父母,遺產便將依次由以下人等平均分配:
      1. 全血親兄弟姊妹
      2. 半血親兄弟姊妹
      3. 在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屬死者父母的全血親兄弟姊妹者
      5.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屬死者父母的半血親兄弟姊妹者

 

申請程序

* 「支持申請的文件」用以證明申請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書」

**可從以下途徑獲取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

小額遺產

  • 根據《遺屬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K條,死者只要符合下列條件,遺矚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便無需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可直接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申請確認通知書,以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 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 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第60K條。
  • 確認通知書並不能代替遺產承辦書。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申請條件:

  • 死者在去世當日沒有其他非款項財產(例如證券、業務、房地產、汽車、保險箱、珠寶、強制性公積金、保險單)
  • 死者在去世當日没有欠下債項(如稅項、銀行貸款、透支、信用咭欠款)
  • 死者在香港持有的現金總額不超過港幣5萬元
  • 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份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 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申請處理小額遺產的程序(不超過港幣5萬元)

  1. 有遺囑的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囑遺產管理人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和填寫表格HAEU5,HAEU5-A和HAEU5-S。
  2. 在表格HAEU5-S列出死者去世當日實益擁有的財產清單,為方便銀行跟進,申請人須提供死者銀行戶口的詳細資料,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和現金總額。所有銀行戶口必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3. 提交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1. 死者的身份證/護照
    2. 死者的死亡證
    3. 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 
    4. 死者的最後遺囑(如有)
    5. 可證明死者與申請人的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並非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6.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妥為簽立的放棄承辦書(如適用)
    7.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死亡證(如適用)
    8. 可證明(f)及/或(g)項所提述的人士與死者的關係的文件(如適用); 以 及
    9. 顯示死者去世當日結存及死者去世前三個月的所有銀行戶口的定期存款單/銀行結算單/銀行存摺。
  4. 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在審核申請後,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誓章、宣誓/確認誓章內容及夾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清單資料均屬真確無誤。
  5. 申請獲批後,申請人會獲發確認通知書。

支用款項作生活費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申請人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殯殮開支或遺屬的生活費用。

 

申請支付遺囑生活費

  •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批准從死者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是為了協助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應急。
  • 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由死者贍養,並對死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 可支用的款額不會超過死者在緊接其去世前給予其贍養的人士的款額,可支用款項的總額也不會超過其贍養的人士對死者遺產享有的實益權益。
  • 有關的銀行戶口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 死者如立下遺囑,並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申請人應是該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或其中一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死者如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申請人則應是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
  • 申請須以表格HAEU2 提出。有關表格也可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
  • 申請獲批後,銀行須根據指示按月發放款項給申請人,為期三個月。
  • 如有需要,申請人可再作出申請。

支用款項作葬禮支出

急需使用遺產款項支付殯殮費或遺屬生活費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B條,申請人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殯殮開支或遺屬的生活費用。

 

申請支付殮葬開支

  • 有關銀行戶口必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因此有關申請並不適用於聯名戶口。
  • 申請須由適當的人士以表格HAEU1提出。適當人士包括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家人、朋友、同事或鄰居。表格也可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
  • 申請須在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前提出。
  • 款額將根據當時整套殯儀服務的收費釐定。
  • 銀行收到證明書後,會要求證明書的持有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會查核有關戶口的結餘。

常見問題

1. 我已經完全不愛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東西給她,甚至在遺囑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這樣做?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囑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給予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如死者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些慈善機構,而完全不留給配偶或年幼子女,則有關意願最終未必能達成。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換言之,他們有權從死者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2. 遺囑在甚麼情況下會被撒銷? 

正常情況下,立遺囑人要作出某些行動(例如銷毀遺囑或另立一份遺囑),其現有遺囑才會失效。

但須注意的是,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立遺囑人能證明自己於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例如加入條文,明確列明該遺囑於婚姻後仍然有效)。遺囑內的相關條款會因婚姻或家庭狀況改變而失效。因此,立遺囑人宜另立一份新的遺囑。  

 

3. 如遺囑上沒有列明將遺產分配給女兒,但她主要負責供養和照顧死者,能上訴爭取遺產嗎? 

供養和照顧死者的行為,並不構成繼承遺產的理由。如立遺囑人沒有列明將遺產分配給女兒,其遺產將會按照遺囑內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