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礼和埋葬安排

葬礼和埋葬安排
死亡登记
葬礼安排
土葬
火葬
捡拾骨殖–「执骨」
骨殖处理方式
骨灰处理
A. 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
B. 在食环署的纪念花园撒放先人骨灰
C.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龛位
D. 政府坟场的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E. 安放在持证私营骨灰安置所
F. 申请骨灰暂存服务
网上追思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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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若亲友不幸去世,不论是否自然死亡,亲属的首要义务是为其办理死亡登记,即担任申报人。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第14条,所有自然死亡个案必需在24小时内 (不包括行程所需时间、入夜后至黎明前的一段时间及《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所界定的公众假期) 办理登记。

大部分情况下,死者去世前最后患病期间为其诊治的注册医生会签发一份死因医学证明书(表格18),申报人需携同该证明书到死亡登记处办理死亡登记。

非自然死亡的死者亲属无需亲身办理登记。所有非自然死亡个案(例如中毒或暴力)均会报告予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可进行验尸或研讯,以裁定死亡原因。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后,死亡登记官会获通知办理该宗个案的死亡登记,并于登记后以书面通知死者亲属。

 

一般自然死亡个案而须紧急埋葬遗体

如因宗教或其他理由需紧急搬移或埋葬遗体,且需于联合办事处或生死登记总处的办公时间前处理,申请人可向就近警署申请签发以下文件,以进行紧急埋葬:

  • 「搬移及埋葬尸体许可证」[ 表格 8] 。

葬礼安排

殡葬

死者离世后,家属将需为其处理身后事这也是为死者尽一份心意、向他们表达怀念和敬意的方式。香港的殓葬形式有土葬、火葬,及近年新兴的绿色殡葬等,包括花园葬和海葬。

 

安排丧礼

  • 持牌殓葬商的职员一般可协助死者家属办理火葬或土葬事宜,例如:
    • 领取「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2] (俗称「护照」)
    • 领取「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0] (俗称「土葬纸」)
    • 领取「火葬许可证」[表格3] (俗称「火葬纸」)
    • 预订火化时段或土葬地点
    • 租用殡仪馆礼堂及停尸间设施
  • 死者家属可以选择於长生店、殡仪馆或宗教场地举办丧礼,并可委托持证殓葬商,考虑以「院出」服务在医院进行送别仪式。

A. 持证殓葬商(长生店)

  • 持牌殓葬商不设殓房和礼堂等设施。其主要服务包括运送遗体、安排丧礼仪式及租用殡仪馆等。
  • 全港现有120多间持牌殓葬商,大多位于红磡、油麻地及上环一带。持证殓葬商的详细名单及地址可参阅食物环境卫生署网页:http://www.fehd.gov.hk/tc_chi/cc/lu.pdf

B. 殡仪馆

全港现有7间持牌殡仪馆,均设有礼堂和存放及处理遗体的殓房。

有关持牌殡仪馆的资料,请参阅社区资源内的食物环境卫生署持牌殡仪馆

C. 医院出殡

  • 若亲友希望丧仪从简,则可委托持证殓葬商以「院出」的方式办理丧事,即由医院直接出殡,而不往殡仪馆设灵。
  • 亲友在小型灵堂或告别室举行简单的送别仪式后,可将遗体直接送往火葬场或坟场进行火葬或土葬。
  • 大部份医院均可提供「院出」服务,但一般只适用于在该医院去世的病人。

详情请参阅社区资源内的提供「院出」服务的医院

D. 棺木和陪葬品

  • 中式棺木适合土葬,纸造的环保棺木适合火葬,而西式棺木则适用於火葬和土葬。
    • 政府为防止空气污染,对火化炉排放的废气有严格管制。不合适的棺木及/或内置的物品会影响火化炉的运作,并可能污染空气。为避免污染环境,死者家属选用棺木时应避免使用大于高度710角米( 28吋) /阔度760毫米( 30吋) /长度1980毫米( 78吋)的棺木。
    • 棺木表面不宜镶有金属饰物或塑胶物料(如:聚氯乙烯,即PVC )制造的配件,棺木内也不宜摆放用金属或塑胶物料制造的物品或贵重陪葬品。
    • 棺木进入火化炉前,必需移除表面所有金属或塑胶饰物。

  • 环保棺木
    • 制造一个木棺大概需要一棵树的木材,而纸棺的材料则是再造纸,故纸棺较木棺环保。纸棺适用於火葬,一般可承受二百五十多磅的重量。
    • 环保棺木的好处:
      • 减少砍伐树木、保护环境。
      • 减少火化时的排放物和先人骨灰里的杂质
      • 易于燃烧,可节省火化所消耗的时间和能源。
      • 有多种款式,价钱亦较传统棺木便宜。
    • 欲了解更多有关环保棺木的资料,可参考食物环境卫生署小册子 http://www.fehd.gov.hk/tc_chi/cc/eco-coffin.pdf

土葬

下葬方式

下葬的方式包括土葬和火葬。

申请土葬遗体

  • 可交由持牌殓葬商代为申请坟场墓地
  • 殓葬商代表须前往有关的坟场办事处办理手续
  • 坟场分为公众坟场和私营坟场

 

A. 公众坟场

下列公众坟场由食环署管理,设有墓地并可供申请土葬:

  • 和合石坟场
  • 长洲坟场
  • 大澳坟场
  • 梅窝礼智园坟场
  • 申请于长洲、大澳或梅窝礼智园的公众坟场土葬者,必需预先获取当地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信,及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发出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证明死者为离岛区原居村民或为当地居民,或为原居村民或当地居民的子女。
  • 下葬于上述公众坟场不属永久性质,日后需捡拾骨殖。
  • 葬于公众坟场墓穴逾六年的骸骨,必需迁移或捡拾骨殖(即「执骨 」)。倘于规令期限届满骨殖仍未捡拾,则将由政府捡拾及火化,然后将骨灰安置于沙岭坟场公墓内。
  • 亲人亦可安排由承办丧葬者捡拾及火化,或重葬于和合石坟场的金塔地段内。

 

申请程序

  •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持牌殓葬商需预先与拟安葬遗体的坟场办事处预约安葬日期。
  • 安葬当日,申请人需带备以下文件前往有关坟场办事处办理手续
    • 填妥的「申请安葬於公众坟场」表格[ FEHB 144 ] (须填写已聘用的持证殓葬商资料,并由殓葬商盖上获食环署认可的殓葬商印鉴)
    • 「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0 ] (俗称「土葬纸」)正本
    • 「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正本(俗称「火葬令」)。
  • 待核实有关文件后,食环署会为合资格的申请人在申请当天编配棺葬墓地。
  • 先人安葬后,食环署会经由申请人所聘用的持牌殓葬商收取所需费用。
  • 申请人必须在立碑当日在场,以确定立碑的位置与棺木安葬的地点相同。
  • 先人亲属可自行或委托殓葬商聘请已获食环署登记的石厂(名单上载于该署网页: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在公众坟场的有关墓地上为先人设置墓碑。费用一般视乎碑石质料及刻铭的碑文而定,先人亲属可与石厂自行安排。
  • 如墓碑上所刻的先人名字与在食环署登记的有所不同,申请人需事先向有关的坟场办事处申请。

 

私营坟场

  • 私营坟场的墓地分为两类,即永久或须按时「执骨」的墓地。有关申请私营坟场墓地及收费详情,需直接向个别坟场的管理机构查询。
  • 私营坟场包括:
  设有骨灰龛
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营办
香港仔华人永远坟场
哥连臣角华人永远坟场
荃湾华人永远坟场
将军澳华人永远坟场
由宗教或其他团体营办
港岛区
哥连臣角天主教坟场
哥连臣角回教坟场  
哥连臣角香港佛教坟场
跑马地天主教坟场
跑马地巴西坟场  
跑马地印度坟场  
跑马地回教坟场  
跑马地犹太坟场  
摩星岭昭远坟场
薄扶林道华人基督教坟场
九龙区
长沙湾天主教坟场
嘉林边道华人基督教坟场
新界区
荃湾全完堂坟场
西贡天主教坟场
青山基督教坟场  
崇谦堂崇真会基督教坟场
道风山基督教坟场
离岛区
长洲天主教坟场
长洲基督教坟场

火葬

申请火葬遗体

  • 如要把遗体火化,家属需先于联合办事处向卫生署领取「火葬许可证」[表格3 ] (俗称「火葬纸」),再向食环署申请火葬,并预约食环署辖下火葬场的炉期。
  • 申请人在联合办事处获签发「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2] (俗称「护照」)后,可在同一办事处申领「火葬许可证」[表格3 ] (俗称「火葬纸」)。
  • 如已获死因裁判官签发「授权火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 (俗称「火葬令」),则无须申领「火葬许可证」[表格3 ] (俗称「火葬纸」),就可安排火葬。
  • 申请人可以预约由递交申请翌日起计15日内的炉期,炉期的分配是以先到先得为原则。食环署辖下一共有6个火葬场。
  • 持牌殓葬商可获授权办理火葬申请和预订火化时段和火葬炉。
  • 家属亦可选择自行预约火化时段。
  • 申请人选择火葬日期时,需确保出殡时间与预订的火化时段配合。
  • 食环署会以登记派筹方式,接受市民在柜台办理预订火化时段手续。
  • 完成申请后,食环署职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正式收据及订炉资料。
  • 遗体火化后,火葬场会签发「领取骨灰许可证」(即骨灰纸)予申请人。

 

预约火化时段

自行预约

  • 家属需先填妥「申请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申请书上需填写已聘用的持牌殓葬商资料,并由殓葬商签署及盖上获食环署认可的殓葬商印鉴。
  • 所有食环署表格均已载於以下网页,方便市民下载:http://www.fehd.gov.hk/tc_chi/forms/index_forms.html
  • 申请人需带备以下文件前往联合办事处:
    • 填妥的「申请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
    • 「火葬许可证」[表格3 ] (俗称「火葬纸」)正本或 
    • 「授权火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 (俗称「火葬令」)正本。 
  • 申请人可选择在食环署设于联合办事处内的柜台预订火化时段或在网上预约,并需缴付火葬所需费用。
  • 如欲在网上预约火化时段,申请人会获发一个「网上预订火化时段认证号码」,供申请人透过食环署网(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booking_online.html)预订火化时段。

 

授权持证殓葬商或他人代为预约

  • 申请人亦可选择授权持牌殓葬商代其预订火化时段及日后领取先人骨灰。 
  • 若授权持证殓葬商职员或其他人士代为预约火葬时段,申请人及授权人必需填妥及签署「申请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的相关人士部份。持牌殓葬商亦需在相关部份签署及盖上其印章。
  • 获授权人在递交申请表时,需出示先人「死亡登记证明书」及「火葬许可证」正本,以及先人、申请人及获授权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的副本以供核实。

 

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

  •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殓葬商可预先在网上使用「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填写申请「申请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和缴付费用。
  • 火葬服务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殓葬商如欲使用此项服务,须在「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开设帐户。
  • 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提供全日24小时服务(系统维护时段除外)。
  • 网上系统提供附有二维码的火葬服务申请表,柜台职员扫描二维码即可提取经系统填写的资料。
  •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殓葬商可使用信用卡或「缴费灵」于网上预付火葬费用。
  • 付款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殓葬商可列印系统/电邮内附有二维码的预付火葬费用收据,以及已填妥的火葬服务申请表[ FEHB 135 ]。
  •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殓葬商须前往食环署香港或九龙火葬预订办事处,递交已签署的申请表[ FEHB 135 ]、预付火葬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文件(如死亡登记证明书、火葬许可证等)正本,为先人申请火葬服务或网上预订火化时段认证号码。

有关火葬场的资料,请参阅社区资源内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火葬场

 

紧急火葬

  • 家属若因个别理由需尽快为死者进行火葬,可向食环署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作个别审批审。
  • 审批原则为逝者亲友无法在按正常预订程序编配的火化时段(长洲火葬场除外)出席丧礼。
  • 食环署每天会在哥连臣角火葬场,提供由申请日翌日起计两个工作天内的特快火化时段,时间为下午3时30分或3时45分。
  • 申请人可亲自或联同持牌殓葬商的职员(职员需带备其公司的印章)前往港岛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地址: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一号J)或长沙湾火葬预订办事处(地址:九龙长沙湾政府合署1楼)办理。
  • 申请人不可选择特快火化时段的火化日期,会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按次序编配特快火化时段。

申请手续如下

  1. 填妥「申请安排私人火葬」表格[ FEHB 135 ],而该表格必需盖有持证殓葬商的印章。
  2. 出示卫生署发出的火葬令或火葬许可证正本
  3.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例如:
    1. 申请人离港的有效机票
    2. 申请人的受雇公司/就读学校信件,证明亲属必须於经正常程序预订的火化时段前离港
    3. 申请人的有效旅游签证文件
    4. 申请人的结婚/医疗排期文件
    5. 提供其他特殊理由的证明文件。

捡拾骨殖–「执骨」

A. 如遗体安葬於公众坟场

  • 根据现行规定,安葬於公众坟场满六年的遗体,必需捡拾骨殖。
  • 遗体土葬六年后,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 FEHB 148 ],并带同以下证明文件:
    • 与先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则需在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宣誓)
    • 死亡证正本
    • 「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0] (俗称「土葬纸」)正本
    • 「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俗称「土葬令」)正本(如没有上述文件,需先往入境事务处死亡登记处补领先人的死亡证明文件)
    • 到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申领「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 FEH ( L ) 86A ]。申请人亦可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
      • 申请人办妥手续后,须安排由已登记石厂捡拾先人的骨殖已登记石厂名单上载于本署网页: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mp.pdf
      • 捡拾骨殖后,有关坟场办事处会把「起回骨殖授权书」[ FEHB 150 ]发给申请人,该文件适用於骨殖火化、重葬於公众坟场、重葬於私营坟场金塔地或安放於私营坟场骨库。
      • 若在期限届满时亲属仍未为先人「执骨」,食环署会在宪报及报章刊登有关移走棺葬坟墓满6年的遗骸的公告,并发信通知仍未捡拾骨殖的有关人士,要求他们尽快於指定限期内捡拾骨殖,否则食环署会代为捡拾,并将之火化,然后把骨灰安葬於沙岭坟场公墓内。

 

B. 如遗体安葬於私营坟场

  • 安葬於某些私营坟场的遗体,需按有关坟场的规定於限期前捡拾骨殖。
  •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 FEHB 148 ],并带同以下证明文件:
    • 死亡证正本
    • 「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0] (俗称「土葬纸」)正本
    • 「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俗称「土葬令」)正本(如没有上述文件,须先往入境事务处死亡登记处补领先人的死亡证明文件)
    • 私营坟场发出的准许「执骨」文件
    • 到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申领:
      • 「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 FEH ( L ) 86A ]
      • 「起回骨殖授权书」[ FEHB 150 ]。
  • 申请人亦可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
  • 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安排递交有关文件。
  • 当申请人办妥手续后,须按照有关私营坟场的规则安排捡拾骨殖。

 

C. 如遗体安葬於坟场以外地方

  •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捡拾非葬於坟场内的骨殖」表格[ FEHB 241 ]及「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 FEHB148 ],并带同以下文件:
    • 死亡证正本
    • 「死亡登记证明书」[表格10] (俗称」「土葬纸」)正本
    • 「授权埋葬尸体命令证明书」[表格11] (俗称「土葬令」)正本(如没有上述文件,须先往入境事务处死亡登记处补领先人的死亡证明文件)
    • 与先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未能出示文件,则需在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宣誓
    • 近日拍摄的墓地/金塔相片远景(墓地/金塔面积占相片总面积不多于百分之三十)及近景(墓地/金塔面积占相片总面积多于百分之七十)各两张,清楚显示碑文的全部文字
    • 私营坟场发出的准许下葬文件正副本(若申请人欲将骨殖重葬于私营坟场),
    • 到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
  • 申请获得批准及「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 FEH ( L ) 86A ]发出后的十天内,食环署有关坟场办事处职员会联络申请人预约捡拾骨殖的日期及时间,以安排一同到相关的墓地/金塔作实地视察。
  • 申请人办妥手续后,需安排由已登记石厂捡拾骨殖。(所有捡拾骨殖工作必须在食环署职员监督下进行,否则食环署有权拒绝为所捡拾的骨殖提供火化服务、签发迁移许可证或提供相关服务。)
  • 若察查捡拾骨殖时,发现墓地/金塔与申请不符,有关捡拾骨殖的工作将不能进行,食环署亦会取消已批准的捡拾骨殖许可证。已缴费用,恕不退还。
  • 在完成捡拾骨殖后,申请人会当场获发「起回骨殖授权书」[ FEHB 150 ]。
  • 申请人可携带起回骨殖授权书到上述办事处申请其他服务(如金塔葬位或骨殖火化)。
  • 申请人亦可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安排递交有关文件。

骨殖处理方式

A. 火化

如安排骨殖火化,申请人在食环署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捡拾骨殖手续时,可即时索取并填写:

  • 「申请安排骨殖火化」表格[ FEHB 263 ],办妥手续并缴费后,会获发骨殖火化收据
  • 申请人需带同:
    • 先人的骨殖
    • 「起回骨殖授权书」[ FEHB 150 ]正本
    • 骨殖火化收据,

前往和合石或长洲火葬场办事处安排骨殖火化。

  • 在先人骨殖火化后4天内,申请人可出示骨殖火化收据,以领取骨灰及「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

 

B. 重葬於公众坟场

  • 如申请把骨殖重葬于公众坟场,需在食环署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手续。
  • 申请人需向办事处索取并填写「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 FEHB 148 ]。
  • 申请人需向办事处索取并填写「申请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 FEHB 262 ]。
  • 办妥手续并缴费后,申请人会获发「安葬骨殖许可证」。
  • 申请人需安排已登记石厂把先人的骨殖安葬於金塔墓穴。
  • 如欲申请新金塔位,骨殖需为首次於公众坟场金塔位下葬。
  • 如骨殖已安葬於公众坟场金塔位,食环署只会考虑和处理调迁及重葬於已腾空的旧有金塔位的申请。
  • 如申请和合石或沙岭金塔坟场的私人地段,须提交有关商会或团体的证明文件。
  • 如先人并非原葬於食环署辖下的长洲、大澳或梅窝礼智园坟场,而欲申请该等坟场的金塔位,需同时提供:
    1. 有关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证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2. 先人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先人最近亲、获该遗产代理人或该最近亲妥为授权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声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C. 重葬於私营坟场金塔地或安放於私营坟场骨库

  • 如申请把骨殖重葬於私营坟场金塔地或安放於私营坟场骨库,可在食环署港岛或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申领「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 FEH ( L ) 86A ]。
  • 申请人需:
    • 递交填妥的「申请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表格[ FEHB 148 ]
    • 出示私营坟场发出的准许重葬於金塔地或安放於骨库文件
      • 办妥手续后到缴费处缴费及领取收据到领证处领取「迁移或捡拾骨殖许可证」[ FEH ( L ) 86A ]及「起回骨殖授权书」[ FEHB 150 ]。
      • 申请人亦可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安排递交有关文件。 
      • 申请人可就有关存厝/重葬的安排自行联络私营坟场。

骨灰处理

先人骨灰的存放方式

  • 由於先人骨灰经过高温处理,故不会引致公共卫生问题。火化后的先人骨灰有不同处理方式,常见的处理方法如下:   
    1. 撒放在指定海域
    2. 撒放在政府管理或私营坟场内的纪念花园
    3. 安放在政府管理的骨灰安置所
    4. 加葬於公众坟场金塔位
    5. 安放在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
    6. 安放在家中(不多于10名先人骨灰)
    7. 使用食环署骨灰暂存服务

 

绿色殡葬

包括于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及在食环署的纪念花园撒放先人骨灰。

▶️ 绿色殡葬

A. 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

  • 近年海上撒放先人骨灰渐趋流行,亲属可申请自行安排船只或使用食环署提供的免费渡轮服务,前往指定海域撒灰。
  • 仪式后,亲属可将已获批准撒放的先人骨灰及小量鲜花花瓣撒入海中。
  • 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可在下列3个指定香港海域内进行:
    • 塔门以东
    • 东龙洲以东
    • 西博寮海峡以南。

食环署提供的免费渡轮服务

申请手续

  • 申请自行安排船只或使用食环署免费渡轮服务於海上撒放先人骨灰的人士,均需为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的持证人或获其授权的人士。
  •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在香港海域内将先人骨灰撒海」表格[ FEHB 198 ]。
  • 申请人可亲自或书面委托授权人在拟撒灰日期前至少10天把:
    • 填妥的「申请在香港海域内将先人骨灰撒海」表格[ FEHB 198 ]
    • 「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正本
    • 先人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亲自送交任何一个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 申请人亦可填妥适用的申请表格,并传真或邮寄至任何一个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或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接获表格后会联络申请人,安排递交「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正本。
  • 食环署在接获海上撒放骨灰申请后,一般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核。

B. 在食环署的纪念花园撒放先人骨灰

  • 在纪念花园撒放骨灰是另一种近年流行的环保骨灰处理方法。
  • 食环署设有13个纪念花园供市民撒放先人的骨灰。
  • 家属可在纪念花园举行送别仪式,亲自或由食环署职员代为撒放先人骨灰。
  • 如欲在场地撒灰后设置纪念牌匾,需缴交行政费用。
  • 已获食环署登记的石厂可在纪念花园为市民提供及安装牌匾等服务。承办商名单上载于食环署网页: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亲属须自行向石厂查询收费详情。

 

▶️ 绿色殡葬 撒灰於纪念花园

申请手续

  • 申请人(即「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上的持证人或获其授权的人士)需填写「申请在纪念花园内撒骨灰/安装纪念牌匾」表格[ FEHB 219 ]。
  • 申请人可亲自或书面委托授权人在拟撒灰日期前最少14天把:
    • 填妥的「申请在纪念花园内撒骨灰/安装纪念牌匾」表格[ FEHB 219 ]
    • 「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正本
    • 先人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送交港岛或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

  • 申请人亦可把「申请在纪念花园内撒骨灰/安装纪念牌匾」表格[ FEHB 219 ]传真或邮寄至任何一个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或於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
  • 申请获食环署批准后,申请人可安排将有关的先人骨灰撒放在纪念花园内,费用全免。
  • 如申请在离岛区的纪念花园撒放先人骨灰,申请人须另外提供:
    • 有关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证明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 先人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先人最近亲、获该遗产代理人或该最近亲妥为授权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声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 食环署在接获纪念花园撒放骨灰申请后,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核。

详情请参阅社区资源内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的纪念花园

 

在其他纪念花园撒放先人骨灰

私营坟场亦设有纪念花园供市民撒放先人骨灰,亲属可以向有关私营坟场查询

详情请参阅社区资源内的私营纪念花园

C. 政府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龛位

  • 如先人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其骨灰可存放於食环署辖下骨灰安置所
    • 死亡时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於死亡后3个月内在政府火葬场火化
    • 在紧接其死亡前的20年内,有最少10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
    • 其遗骸是经合法捡拾后在政府火葬场火化。

申请编配可续期骨灰龛位

  • 从2019年4月26日起,所有获编配的公众骨灰龛位均为可续期骨灰龛位。
  • 所有可供申请骨灰龛位均由搅珠及电脑随机编配予申请人,每个中奖者均会获编配一个特定骨灰龛位,而非自行拣选龛位。
  • 申请人需依照公布的安排提交申请表格。

 

骨灰安放期及续期安排

  • 申请人获编配骨灰龛位后,最初的骨灰安放期为20年,期满后可每10年续期一次,每次续期须缴付当时的订明费用。
  • 在20/10年的安放年期届满时,只要相关人士确认会为骨灰龛位续期及缴付当时的订明费用并完成有关手续,便可继续使用获编配的骨灰龛位。
  • 如日后在骨灰龛位加放骨灰,相关人士可选择由缴付加放骨灰费用日期起计往后20年的新安放期,或选择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维持不变。若选择前者,新安放时间表会取代上次所订的安放时间表。可续期安排并不适用於2019年4月26日前已编配的公众骨灰龛位。

 

申请在骨灰龛位加放先人骨灰

  • 获编配的骨灰龛位,可随时申请加放先人骨灰,不用轮候。
  •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加放先人骨灰」表格[ FEHB 136A ]。
  • 公众骨灰安置所设有两类骨灰龛位,即
    • 「标准」骨灰龛(可安放多于两位先人骨灰)
    • 「大型」骨灰龛(可安放多于四位先人骨灰)
  • 申请获批核后,与首位先人有近亲或密切关系的合资格先人的骨灰可安放於同一个公众骨灰龛位。
  • 如申请加放先人骨灰的骨灰龛位为可续期骨灰龛位。有关其骨灰龛位的骨灰安放期、续期及加放骨灰安排与新公众骨灰龛位相同。
  • 相关人士可选择由缴付加放骨灰费用日期起计往后20年的新安放期,或选择沿用原有的安放期维持不变。

申请手续

  • 如申请编配新骨灰龛位或在已编配的骨灰龛位加放先人骨灰,在填妥上述适用的申请表格后,申请人需带备下列文件前往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手续:
    • 申请人的身份证正本及副本一份
    • 先人的身份证或用作证明先人为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 (俗称「灰纸」)
    • 火葬证明书或外地合法火葬场发出的火化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如申请安放多于一位先人的骨灰,须具备首位先人与其他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宣誓)。
    • 如申请在离岛区的骨灰龛位,申请人须另备:
      • 有关乡事委员会发出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证明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 先人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先人最近亲、获该遗产代理人或该最近亲妥为授权的代理人所作的法定声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声明先人为离岛区原居民或长期居住当地的真正居民或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 申请人亦可于网上填写电子表格及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表格后将联络申请人,安排递交有关文件。
  • 使用骨灰龛位或加放先人骨灰均须收费,另须缴交设置纪念碑行政费用。已获食环署登记的石厂可在骨灰安置所为市民提供及安装牌匾等服务。承办商名单上载於食环署网页: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lrm.pdf。亲属需自行向石厂查询收费详情。

D. 政府坟场的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 在公众坟场已安葬先人遗骸的金塔墓穴可加放先人骨殖/骨灰。
  • 除第一位先人外,一个金塔墓穴最多可加放两个金塔或骨灰瓮,而加葬的先人与首位先人必须有近亲或密切关系。
  • 申请人需填妥「申请安排金塔土葬或加葬骨殖/骨灰」表格[ FEHB 262 ],并带备下列文件到食环署九龙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手续
    • 申请人的身份证正本及副本一份
    • 先人的身份证或用作证明先人为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先人之「领取骨灰许可证」[ FEHB 153 ] (俗称「灰纸」)
    • 火葬证明书或外地合法火葬场发出的火化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
    • 首位安葬先人与其他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环署港岛或九龙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宣誓)。
    • 如申请和合石或沙岭金塔坟场的私人地段,须提交有关商会或团体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办妥手续并缴费后,需安排已获食环署登记的石厂在金塔墓穴加放先人骨殖或骨灰。亲属需自行向石厂查询收费详情。

E. 安放在持证私营骨灰安置所

亲属也可把骨灰存放在私营骨灰安置所,详情请参阅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 食物环境卫生署:私营骨灰龛位购买提示

F. 申请骨灰暂存服务

  • 政府骨灰暂存设施属过渡安排,凡符合下列准则人士的骨灰,可申请暂存在食环署的骨灰暂存设施内。
    • 死亡时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於死亡后三个月内在政府火葬场内火葬
    • 其遗骸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营火葬场内火葬
    • 在紧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内,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遗骸经证实是在香港以外的合法火葬场内火葬
    • 其遗骸是在香港经合法捡拾后并在政府火葬场火葬
    • 其骨灰在递交申请前曾存放于香港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内。
  • 目前,位于葵涌火葬场的骨灰暂存设施只接受存放骨灰袋(骨灰瓮恕不接纳)。
  • 而位于和合石火葬场的骨灰暂存设施只接受存放骨灰瓮(骨灰袋恕不接纳)。
  • 申请骨灰暂存服务的存放期分为三、六或十二个月,期满可续期,收费为每月80元。 
  • 如欲申请骨灰暂存服务,申请人需填妥「申请骨灰暂存服务」表格[ FEHB 251 ],连同以下文件
    • 申请人的香港身分证正本及副本
    • 先人的香港身分证正本及副本或其他证明先人是香港居民的文件正本及副本或其他证明先人身分的文件正本及副本
    • 先人之领取骨灰许可证或火葬证明书正本及副本,

亲身递交到食环署的下列地址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或火葬预订办事处:

  • 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1号J
  • 九龙红磡畅行道6号地下高层
  •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楼 

如以邮递/传真(传真号码:2765 6402) /电邮(cc@fehd.gov.hk)等方式递交申请,须提交所需文件的副本,并在本署职员约见申请人时,提供有关文件正本以供核实。

网上追思

  • 家属可在「无尽思念」网站(http://www.memorial.gov.hk)为先人开设纪念网页,上载文字、照片、录像等,永远保留对先人美好的回忆。
  • 申请人在申请编配新骨灰龛位时,只需在申请表上填写电邮地址。食环署会预设一个载有其先人姓名及离世日期的个人纪念网页。「无尽思念」网站的先人纪念网页会展示骨灰安放期届满的日期,并会於安放期届满前自动跳出有关讯息,提醒相关人士骨灰安放期将在何时届满。相关人士亦可使用网页的专用链接在网上更新联络人名单或其联络资料。
  • 若先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其家人或亲友均可於上述网址为先人建立纪念网页:
    • 在公众火葬场火化
    • 在食环署纪念花园/指定香港水域撒骨灰
    • 在公众骨灰安置所安放骨灰
    • 在公众坟场安葬
    • 生前为香港居民,而其遗体或骨灰安葬或安放于香港的私营坟场或私营骨灰龛
    • 在浩园/景仰园安葬
    • 在食环署骨灰暂存设施暂存骨灰。
    • 在食环署安放流产胎设施安放胎儿。
  • 只需在「无尽思念」网站输入简单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电邮地址及先人的个人资料),就可以为先人开设纪念网页,并可拣选喜爱的版面设计、撰写人生平、上载相片、录像及设定多项功能,亦可设定纪念网页是否公开予公众浏览。

 

▶️ 无尽思念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