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 ,即有意授權予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將財務事項交託予受權人。
一般授權書會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便會失效,持久授權書則將持續生效,並允許受權人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
簽立持久授權書前需先諮詢執業律師。
授權人可在下列情況下撤銷持久授權書:
下列情況亦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
表格
A. 授權人
**否則持久授權書將無效。
B. 受權人
專業信託法團可以成為受權人。
** 受權人必須在見證人在場下簽署持久授權書。
C. 見證人
見證人不可以是授權人或其他受權人。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
** 如果授權人只為見證其簽署持久授權書而聘請律師,該名律師並沒有責任就該持久授權書提供法律意見。
** 假若授權人因身體狀況無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可指示其他人在授權人、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代為簽署持久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