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

预设医疗指示
什么是「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
「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重要性
制定「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时机
制定「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注意事项
更改或撤销「预设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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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

「预设医疗指示」即患者向家属及医护人员表达其治疗选择上的偏好,有助于避免对医疗护理的混淆和分歧。

年满十八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患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清晰阐述当其到达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希望在何种特定情况下拒绝哪些维生治疗(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 LST ) )。

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适用的「预设医疗指示」具法律作用。

「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重要性

生命维持治疗( LST )对患者和家属而言皆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晚期癌症患者。例如,接受心肺复苏术( CPR )的晚期癌症患者发生肋骨或胸骨骨折和疼痛的风险比一般人高。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和照顾者对生命及维生治疗的看法也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大家及早处理矛盾和冲突,通过坦诚的沟通和协商确认患者的意愿,就能避免医护人员和家属在患者生死徘徊之际仍要因抉择而发生冲突和矛盾,也能让患者安然离世。

制定「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时机

  •  病情达到末期
    • 指患者患有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的疾病,而且对针对病源的治疗毫无反应。
    • 预期寿命短暂,仅得数日、数星期或数月。施行维持生命治疗的作用只在于延缓死亡的来临。
  • 患者长期处于植物人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
  • 患者患有其他晚期且不可逆转的疾病
    • 这类疾病不划入第一或第二类的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疾病的行列。患者病情已届晚期、存活期亦短,例如( 1 )晚期肾衰竭患者及晚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因其或需以透析治疗或辅助呼吸治疗维持生命,而不划入第一类以及( 2 )不划入第二类的不可逆转主要脑功能丧失,及身体机能极差的患者。

制定「预设医疗指示」( Advance Directive )的注意事项

  • 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的表达方式,但医院管理局对此有特定的「预设医疗指示」表格,供医管局及患者使用:https://www.ha.org.hk/haho/ho/psrm/ADformChi.pdf
  • 如果患者或家属希望确立适用於其他状况的「预设医疗指示」、更改或使用其他表格、或以其他形式表达意愿,应先与医护人员商讨。
  • 需由患者和两名见证人签署
  • 患者年满十八岁,且精神上有自决能力。
  • 两名见证人中的一位需为香港注册医生,而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获取任何权益。
  • 正本由患者和家属小心保管,送院时应把正本交给医护人员,并在适用情况下执行内容。
  • 可根据患者的个人需要和状况更改或取消预设医疗指示

更改或撤销「预设医疗指示」

即使已订立预设指示,只要患者仍然精神健全,便仍可以随时将其更改或撤销。一旦患者作出新的、有效的预设指示,它就会取代旧有的指示。无论是更改或撤销指示,患者皆应确保医生和家人得悉有关安排。

  • 为避免疑惑,撤销预设指示应以书面方式制定,并采用政府建议的表格范本(按这里下载)。
  • 如以书面方式撤销预设指示,文件应由一名年满18岁、并於患者的遗产中没有获取任何权益的独立见证人见证。
  • 如以口头方式撤销预设指示,则应在一名医生、律师或其他年满18岁并於患者的遗产中没有获取任何权益的独立人士面前撤销。适当时,见证人应采用政府建议的表格范本(按这里下载),为口头撤销预设指示作出书面记录。
  • 原本的预设指示被撤销后,可以以前文所述的方法,订立新的指示。

请注意,即使患者没有正式撤销指示,若患者日后的行为状态令医护人员有实质理由怀疑患者已经改变主意,医护人员就有可能撤销原有的指示。